一、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规定制定了炼铁区的高空作业定义、分级与分类、安全要求与防护和《高空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本规定适用于第三炼铁厂区域的高空作业。
二、定义
(一)高空作业
凡距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及其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称为高空作业。
(二)坠落高度基准面
从作业位置到最低坠落着落点的水平面,称为坠落高度基准面。
(三)异温高空作业
在高温或低温情况下进行的高空作业。高温是指工作地点具有生产性热源,其气温高于本地区夏季室外通风设计计算温度的气温2℃及以上时的温度。低温是指作业地点的气温低于5℃。
(四)带电高空作业
作业人员在电力生产和供、用电设备的维修中采取地(零)电位或等(同)电位作业方式,接近或接触带电体对带电设备和线路进行的高空作业。低于下表距离的,视为接近带电体。
电压等级(Kv) | 10以下 | 20—35 | 44 | 60—110 | 154 | 220 |
距 离 (m) | 1.7 | 2 | 2.2 | 2.5 | 3 | 4 |
三、高空作业分级与分类
(一)高空作业的分级
1、作业高度在2米至5米时,称为一级高空作业。
2、作业高度在5米以上至15米时,称为二级高空作业。
3、作业高度在15米以上至30米时,称为三级高空作业。
4、作业高度在30米以上时,称为特级高空作业。
(二)高空作业的类别
高空作业分为特殊高空作业、工况高空作业和一般高空作业。
1、特殊高空作业
①在阵风风力为6级(风速10.8米/秒)及以上情况下进行的强风高空作业。
②在高温或低温环境下进行的异温高空作业。
③在降雪时进行的雪天高空作业。
④在降雨时进行的雨天高空作业。
⑤在室外完全采用人工照明进行的夜间高空作业。
⑥在接近或接触带电体条件下进行的带电高空作业。
⑦在无立足点或无牢靠立足点的条件下进行的悬空高空作业。
2、工况高空作业
①在坡度大于45度的斜坡上面进行的高空作业。
②在升降(吊装)口、坑、井、池、沟、洞等上面或附近进行的高空作业。
③在煤气等易燃、易爆、易中毒、易灼伤的区域或转动设备附近进行的高空作业。
④在无平台、无护栏的塔、釜、炉、罐等容器、设备及架空管道上进行的高空作业。
⑤在塔、釜、炉、罐、管道等设备内进行的高空作业。
3、一般高空作业
除特殊高空作业和工况高空作业以外的高空作业。
四、高空作业安全要求与防护
(一)高空作业安全要求
1、从事高空作业的单位必须办理《高空安全作业证》,落实安全防护措施,方可施工。
2、《高空安全作业证》审批人员赴高空作业现场,检查确认安全措施后,方可批准高空作业。
3、高空作业人员必须经安全教育,熟悉现场环境和施工安全要求。对患有职业禁忌证和年老体弱、疲劳过度、视力不佳及酒后人员等,不准进行高空作业。
4、高空作业前,作业人员应查验《高空安全作业证》,检查确认安全措施落实后,方可施工,否则有权拒绝施工作业。
5、高空作业人员要按照规定穿戴劳动保护用品,作业前要检查、作业中
要正确使用防坠落用品与登高器具、设备。
6、高空作业应设监护人对高空作业人员进行监护,监护人应坚守岗位。
(二)高空作业安全防护
1、高空作业前,施工单位要制订安全措施,并填入《高空安全作业证》内。
2、不符合高空作业安全要求的材料、器具、设备不得使用。
3、高空作业所使用的工具、材料、零件等必须装入工具袋,上下时手中不得持物。不准投掷工具、材料及其他物品。易滑动、易滚动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脚手架上时,应采取措施,防止坠落。
4、在煤气区或附近有放空管线的位置作业时,应事先与车间负责人或区域专职安全员取得联系,建立联系信号,并将联系信号填入《高空安全作业证》备注栏内。
5、登石棉瓦、瓦棱板等轻型材料作业时,必须铺设牢固的脚手板,并加以固定,脚手板上要有防滑措施。
6、高空作业与其它作业交叉进行时,必须按指定的路线上下,禁止上下垂直作业,若必须垂直进行作业时,须采取可靠的隔离措施。
7、高空作业应与地面保持联系,根据现场情况配备必要的联络工具,并指定专人负责联系。
8、必须使用绝缘工具或穿均压服。
五、高空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一)一级高空作业规定的工况高空作业由车间负责审批。二级、三级高空作业规定的工况高空作业由车间审核后,报厂安全科审批。特级、特殊高空作业规定的工况高空作业由厂安全科审核后,报主管厂长审批。
(二)作业负责人必须根据高空作业的分级和类别向审批单位提出申请,办理《高空安全作业证》。《高空安全作业证》一式三份,一份交作业人员,一份交作业负责人,一份交安全科留存。
(三)对施工期较长的项目,区域安全员会同作业负责人应经常深入现场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并做好记录。若施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应重新办理《高空安全作业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