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管理网

壁式崩落采矿法的安全规定

  
评论: 更新日期:2011年01月21日

      1.悬顶、控顶、放顶距离和放顶的安全措施,必须在设计中作出规定。 

      2.放顶前要进行全面检查,以确保出口畅通,照明良好和设备安全。  

      3.放顶时,禁止人员在放顶区附近的巷道中停留。

      4.在密集支柱中,每隔3~5m要有一个宽度不小于0.8m的安全出口。密集支柱受压过大时,必须及时采取加固措施。

       5.放顶若未达到预期效果,必须作出周密设计,方可进行二次放顶。

      6.多层矿体分层回采时,必须待上层顶板岩石崩落并稳定后,才准回采下部矿层。

      7.相邻两个中段同时回采时,上中段回采工作面应比下中段工作面超前一个工作面斜长的距离,且不得小于20m。

      8.撤柱后不能自行冒落的顶板,应在密集支柱外0.5m处,向放顶区重新凿岩爆破,强制崩落。

      9.机械撤柱及人工撤柱,应自下而上、由远而近进行。矿体倾角小于10度的,撤柱顺序不限。
 

网友评论 more
创想安科网站简介会员服务广告服务业务合作提交需求会员中心在线投稿版权声明友情链接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