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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通风重特大伤亡事故规定

  
评论: 更新日期:2026年01月06日

(1)矿井通风系统合理、稳定、可靠,采区通风系统完善、可靠,无不合理的串联通风和违反规定的扩散风、老塘风、循环风等。

(2)矿井通风设施齐全、完好、可靠,使用正常。

(3)采掘工作面及其它用风地点的风量、风速、温度符合规定要求。

(4)执行瓦斯巡回检查、汇报、请示制度和现场交接班制度,瓦斯检查的点数和次数符合规定,无空班漏检。

(5)井下所有放炮地点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放炮制度”。

(6)井下无瓦斯积聚区域和瓦斯超限作业区域存在。

(7)停风区和盲巷符合规程规定。

(8)巷道贯通或启闭盲巷或采空区时都必须制订专门措施,并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

(9)采掘工作面实行采掘分开供电,掘进工作面实行风电闭锁及瓦电闭锁。

(10)矿井的防尘洒水系统和消防水池必须有足够的水源,并满足防尘用水的需要。水质、水压符合要求。

(11)井下无干式作业、无煤尘严重习气和堆积现象的发生,综合防尘设施齐全、可靠,使用正常。

(12)按规定安设隔爆设施。

(13)按规定配齐和使用瓦斯、温度、风速、一氧化碳等各种监测装置。

(14)防止瓦斯煤尘引燃、引爆的各种火尖或热源的产生,以及防止由于各种原因引起外因火灾的形成。

(15)按照规定,每年必须制订通风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并严格执行。

(16)矿井主要通风机装有反风设施,并达到规定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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