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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调查、分析、处理管理标准规定

作者:王良坤  
评论: 更新日期:2011年04月29日

  3.2.2事故单位和责任者的权限

  3.2.2.1事故部门对事故分析结论和考核有不同意见,有权向组织调查事故者提出要求。经研究,确实合理,则应重新组织分析。

  3.2.2.2事故责任者对其处分决定有不同意见,有权向所在单位提出。所在单位研究认定确实合理,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4  工作程序

  4.1事故调查及处理控制流程图

  开始

  结束

  事故部门:

  事故汇报
 
分管经理、安环部、有关部门领导:

  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部门:

  按“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事故分析

  事故报告及处理情况

  制定事故防范措施

  有关部门:

  对事故防范措施进行改进

  4.2 事故调查

  4.2.1事故发生后,必须认真保护事故现场,并迅速抢救受伤人员。安环人员和参加事故调查的有关人员,应迅速赶赴现场,立即记录,并对事故现场和损坏的设备拍照录像。

  4.2.2未经调查和记录的事故现场不得任意变动,需要紧急抢修恢复运行而变动事故现场者,须经公司领导、总工或安环部同意。

  4.2.3事故发生后,当值人员和其他人员在下班离开前,尽快写出事故原始资料,并保证其真实性,保存好事故发生时的记录、录音等原始资料。

  4.3事故的调查程序

  4.3.1特大伤亡事故的调查,由矿业公司领导组织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委员会中包括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公安局、省总工会、省监察局等单位组成调查组,省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善后和事故调查组后勤。

  4.3.2重大伤亡事故的调查,由经理或总工程师组织调查小组进行调查。成员中包括安环部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和专业人员。必要时,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参加。

  4.3.2重伤事故及重大险肇事故的调查,由生产经理或付总工程师组织调查,安环部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和专业人员参加。

  4.3.3轻伤事故的调查,由事故单位组织调查,安环部及有关专业人员参加。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时,由安环部组织调查。

  4.3.4一般险肇事故,由事故单位组织调查。必要时,安环部及有关专业人员参加。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时,由安环部组织调查。

  4.3.5 人身伤亡事故的调查按《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执行。

  4.4事故调查必须查明下列各款

  4.4.1事故发生前,系统和设备的运行情况。

  4.4.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气象情况、事故经过及处理情况。

  4.4.3自动保护装置、断路器、保护器、录像等的记录和动作情况。

  4.4.4设备资料、设备损坏情况和损坏原因。

  4.4.5现场规程制度是否健全,规程制度本身及其在执行中暴露的问题。

  4.4.6检修、设计、制造、施工安装质量等方面的问题。

  4.4.7安全防护设施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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