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准带电检修。
(2)不准甩掉无压释放器、过流保护装置和接地保护装置。
(3)不准甩掉漏电继电器、煤电钻综合保护装置和局部通风机的风电、瓦斯电闭锁装置。
(4)不准明火操作、明火打点、明火放炮。
(5)不准用铜、铝、铁丝代替保险丝。
(6)停风、停电的采掘工作面,未经检查瓦斯,不准送电。
(7)有故障的供电线路,不准强行送电。
(8)电气设备的保护装置失灵后,不准送电。
(9)失爆设备和失爆电气不准使用。
(10)不准在井下拆卸和敲打矿灯。
防治自然火灾治理规定
防治粉尘治理规定
防治瓦斯治理规定
失修巷道治理规定
通风系统治理规定
防止通风事故规定
防止通风重特大伤亡事故规定
防止通风一般伤亡事故规定
领导干部现场带班管理制度
矿山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煤矿调度室管理制度
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
班前会管理制度
安全风险抵押金管理制度
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