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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下井人员清点制度

  
评论: 更新日期:2012年07月04日

        第1条  坚持班前考勤,班后汇报复考制度,无特殊情况禁止延点作业,如有特殊情况,需延点1小时以上的区队应及时向调度室汇报说明。
        第2条  矿灯房应认真做好矿灯牌号台帐统计考勤工作,严格按牌号发放矿灯,需借灯的应由单位及调度室出据说明,每班发灯总数要报调度室。
        第3条  矿灯房每班矿灯发放及回收数量应相符,如有不符的应及时向调度室汇报。下班后2小时仍不见交灯者,要马上报告调度室及所在单位查明原因。
        第4条  每一入井人员下井后、升井前必须到严格考勤,有违犯者严格按《井下电子考勤制度》处理。
        第5条  劳资科考勤管理人员必须及时检查考勤工作情况,保证考勤、发灯、定位卡正常一致。
        第6条  劳资科应积极落实考勤制度,认真核查超点工作人员,及时向调度室汇报。
        第7条  外单位入井参观学习人员必须要有矿派专人带领,保证同上同下,以免发生意外事故。
        第8条  严格井口上下井制度,上下井人员要服从井口把钩工的管理,不得拥挤、强行乘车,保证乘车人数符合定员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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