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及?“一通三防”法律、法规和煤业公司相关规定,负责矿井综合防尘管理工作,确保矿井综合防尘安全。
第二条 负责监督检查煤业公司所属矿井综合防尘、防灭火及爆破工作,抓好综合防尘、防灭火及爆破安全工作,落实矿井综合防尘质量标准化建设制度,为矿井安全生产做好服务。
第三条 动态地掌握煤业公司所属矿井综合防尘、防灭火及爆破工作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时向部长汇报,制定措施协调解决,并督促落实。
第四条 积极参加煤业公司安全大检查及?“一通三防”质量标准化、专项治理等方面的工作,针对发现各项问题,提出整改建议,并督促落实。
第五条 按时将各矿综合防尘、监测监控工作各种报表汇总上报有关领导和上级有关主管部门。
第六条 负责推广使用综合防尘、防灭火、监测监控方面的新技术、新设备。
第七条 完成上级和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防治自然火灾治理规定
防治粉尘治理规定
防治瓦斯治理规定
失修巷道治理规定
通风系统治理规定
防止通风事故规定
防止通风重特大伤亡事故规定
防止通风一般伤亡事故规定
领导干部现场带班管理制度
矿山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煤矿调度室管理制度
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
班前会管理制度
安全风险抵押金管理制度
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