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管办公室全面质量管理办公室,全面负责矿井质量管理、管理现代化、质量标准化、环境保护、节能管理、采掘柱梁、各类生产材料管理等工作,全质办人员是本岗位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者。必须掌握相关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胜任本职工作。
第1条 执行国家有关矿井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 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
第3条 负责组织做好矿井质量、节能、环保教育等教育培训工作,提高全员质量、节能、环保意识。
第4条 负责做好矿井质量标准化检查验收工作,督促抓好井上下文明生产工作。
第5条 做好矿井节能、环保工作。
第6条 做好采掘柱梁、生产材料管理工作,降低直接生产成本。
第7条 熟练掌握全面质量管理、管理现代化相关知识和工作方法,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第8条 做好各种资料整理、存档工作。
第9条 做好其他有关工作,杜绝“三违”。
二、责任追究
第10条 未执行国家有关矿井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的,企管办全质办人员负直接责任。
第11条 未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企管办全质办人员负直接责任。
第12条 未做好井下文明生产检查和工程质量验收工作,企管办全质办人员负直接或主要责任。
第13条 未按规定组织矿井质量标准化检查验收工作,企管办全质办人员负直接责任。
第14条 在矿井建设的质量标准化的管理过程中,不积极主动,出现失误的或造成经济损失的,企管办全质办人员负直接责任。
第15条 未做好矿井节能、环保工作,造成能源浪费、环保不达标,企管办全质办人员负直接或主要或重要责任。
第16条 未做好采掘柱梁、生产材料管理工作,造成柱梁丢失、材料浪费、生产成本增加,企管办全质办人员负主要或重要责任。
第17条 业务专业知识掌握不全面,导致工作出现失误的,企管办全质办人员负直接责任。
第18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企管办全质办人员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学员或者强令学员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干警职工或罪犯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
的。
第19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企管办全质办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企管办全质办人员负直接责任或重要。
第20条 对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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