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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重大隐患报告制度

  
评论: 更新日期:2012年08月16日

        1、煤矿安全督察领导小组应随时下井进行自检自查,掌握矿井安全生产动态。
        2、对安全生产存在重大隐患,煤矿应成立重大隐患管理小组,由法人代表负责,履行以下职责;
        (1)掌握重大事故隐患情况,分析发生事故的可能性,负责重大事故隐患的现场管理;
        (2)制定应急计划,并将应急计划报上级行业管理部门及人民政府备案;
        (3)进行安全教育,组织模拟重大事故发生时应采取的紧急处理措施,组织救援设备、设施、设备调配和人员疏散演习;
        (4)随时掌握重大事故隐患的动态变化;
        (5)保持消防器材、救护用品完好有效。
        掌握事故隐患后,要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整改工作应重在落实,要做到时间落实,措施落实、资金落实、责任落实。隐患难以立即整改的,应采取防范措施。
        3、查出重大安全隐患后,应按下列程序及时、准确报告:
        (1)查出重大隐患后,隐患现场当班带班矿领导应立即组织撤出井下受威胁地点的工作人员,并向矿调度室或矿长报告。调度室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矿长和其他副矿长报告。
        (2)矿长接到汇报后,亲自或责令有关人员立即向主管部门和当地政府汇报。
        报告内容应包括:隐患存在的地点、隐患类别、原因以及采取的应急处理措施,形成书面报告应附现场示意图。
        4、各安全督察小组成员必须认真履职,对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严格按照“严管勤查重惩”的原则,采取多种形式,切实加大煤矿安全督察检查力度。
        5、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查出汇报后,煤矿应根据制定的处理措施,责任明确,分工明确并责任到人进行处理,其他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推委,抵触,保证隐患按措施落实整改到位。
        6、隐患整改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严禁违章操作和违章指挥,指挥人员必须及时准确采取果断措施,避免指挥失误造成事故。
        7、隐患整改结束后,煤矿应及时将隐患整改结果形成书面形式上报。对隐患整改过程中做出重大贡献者实行奖励,隐患整改过程中履职不到位者实行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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