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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电部设备科业务保安责任制

  
评论: 更新日期:2012年08月22日

      第一条 严格执行国家、地方、行业的有关设备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条例和规定,以及各个上级部门的有关规章、制度。
      第二条 在部长的领导下,负责公司所属矿井机电设备的综合管理;会同机电部其他科室编制公司机电管理计划、措施。
      第三条 参与矿井机电质量标准化达标考核评级工作,并组织定期、不定期的矿井机电设备管理情况检查,对矿井机电设备管理进行月(季)检考核,
      第四条 负责执行公司机电设备年度计划的编制、设备使用、更新、调拨、报废等全过程的综合管理,配合上级部门搞好租赁设备的管理。
      第五条 负责督促各矿井建立健全机电设备台帐,掌握公司各矿井设备动态使用情况,建立健全设备综合管理档案。
      第六条 负责组织、指导各矿井设备、配件、大型材料、五小电器、专用工具的采购计划编制,参与矿井机电设备到货验收工作。
      第七条 参与解决矿井生产中存在的重大机电技术问题。
      第八条 参与重、特大机电设备事故的分析、追查、处理及恢复工作。
      第九条 参与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的推广应用和技术交流。
      第十条 认真完成上级主管部门和公司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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