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交接班必须在现场交接,交接班必须按操作规程规定的内容和巡回检查制度进行检查交接。
2、交班人必须将本班设备的运行和检修情况向接班人详细交接清楚并填写记录,接班人员经过检查认为情况属实后,双方签字方可进行交接。
3、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接班人有权不接班:
1)设备运行状况和检修情况交代不明;
2)工具材料、配件、安全设施及各种资料丢失,记录损坏者;
3)发生事故本应处理而未处理者;
4)设备和场所卫生不清洁。
4、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交班人不得交班:
1)对于马虎从事,不按操作规程和巡回检查内容规定的检查路线对设备进行检查者,记录不完整不得交班。
2)发现接班人喝酒或有病容和精神失常者。
3)不是本岗位专职人员,又未接到上级领导通知者。
5、双方交接班后,岗位发生一切事情,均由接班人负责(特殊情况另作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