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修工是本岗位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人,对本班次现场安全生产负有直接责任,对本班次现场工友的安全负联保责任。要按照三大规程进行施工。机修工必须掌握相关专业知识并经过正规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熟悉综机的结构性能、工作原理和维修常识。机修工必须严格按照《机修工操作规程》进行作业,保证安全。
第1条 在工作时空内要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指令、规定、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技术规范和矿井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班中坚守岗位,履行职责,对本岗位的安全工作负责。
第2条 机修工必须熟知《煤矿安全规程》、《煤矿机电设备完好标准》、《煤矿机电设备检修质量标准》和《电气设备防爆标准(GB3836)》中的有关规定,做到自保、互保、联保。
第3条 机修工应熟悉矿井巷道布置,了解作业地点的瓦斯浓度,熟悉在灾害情况下的停电顺序及人员撤离路线。
第4条 高压电气设备停送电操作,必须填写工作票。
第5条 熟悉本职范围内机械设备的构造、性能和安全装置,掌握日常检查、检修的一般要求。
第6条 严格按相关操作规程或本专业标准做好机械设备的日常维修、保养工作,并做好本职范围内动态达标的基础工作
第7条 对有运转部件的设备检修时,应停电挂牌,常用的备品、配件、工具应摆放整齐,现场棉纱等垃圾应集中人桶升井。现场每一工作应做到工作结束现场清洁。
第8条 岗位机修工还应在换班时将工具、备品、配件及当班安全及设备运行情况交待清楚,并认真填写相关记录后,方可离岗。
第9条 有权行使职工“六项权利”,杜绝违章指挥和违章操作。
第10条 因检修失职造成的事故或损失,负有直接责任。
第11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机修工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章作业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2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机修工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3条 机修工在生产过程中未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指令、规定、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机修工应负直接责任。
第14条 未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或对掘进工作面的综机设备检查不认真,机修工应负直接责任。
第15条 机修工对本岗位的安全生产负有直接责任。
第16条 机修工对个人工作的质量负有直接责任。
第17条 机修工对施工现场隐患的发现和处理负有直接责任。
第18条 机修工对施工现场其他作业人员负有安全互保连带责任,有权制止“三违”。
第19条 对不按规定着装,不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负有直接责任。
第20条 因操作失误造成事故与损失,负直接责任。
第21条 对因检查不细未能发现机械故障,带病作业导致的机电事故负有直接责任。
第22条 熟悉综机设备的结构和性能,按照《机修工操作规程》的要求熟练、正确判断和处理综机常见的故障。
第23条 对未严格执行综机的维修保养制度,导致机电事故和影响安全生产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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