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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评论: 更新日期:2013年01月13日

  第二章  安全费用的提取标准及使用范围

  第二条 安全费用的提取标准以生产企业本年度化产品及焦炉煤气实际销售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逐月提取:

  (一)、全年实际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及以下的,按照4%提取;

  (二)、全年实际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至10000万元(含)的部分,按照2%提取;

  (三)、全年实际销售收入在10000万元至100000万元(含)的部分,按照0.5%提取;

  (四)、全年实际销售收入在10000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照0.2%提取;

  第三条 安全费用的使用范围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其中: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设备设施是指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的监控、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隔离操作等设施设备;

  (二)、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物品支出;

  (三)、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支出;

  (四)、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支出;

  (五)、安全技能培训及进行应急救援演练支出;

  (六)、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三章  安全费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安全费用的类别及管理

  (一)用于安全设备、仪器购置费及安装费,由设备动力部管理。

  (二)用于安全管理调研、资料费,由安全环保部管理。

  (三)用于宣传费,由后勤部管理。

  (四)用于安全培训费由人力资源部管理。

  (五)用于劳动保护费,由安全环保部和供应部管理。

  第五条  安全费用的保障措施

  (一)为了保证安全资金的有效投入,每年第四季度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该计划核心是安全技术措施。列入年度自有资金计划。

  (二)安全环保部编制下一年安全费用计划,报企业管理部将安全管理费用列入下一年全公司生产经营综合计划。

  (三)根据安全生产实际情况,随时调整自有资金计划,确保安全资金的有效投入。

  第六条  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主要内容

  (一)用于防止事故发生的安全技术及措施。

  (二)用于减少事故损失的安全技术及措施。

  (三)用于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

  第四章  安全费用的检查

  第七条  安全费用的检查落实

  (一)制定安全项目实施计划(包括:项目内容、项目费用、项目开工时间、项目负责人、项目监督考核部门)。

  (二)安全技术措施项目的费用由安全环保部负责审批。

  (三)安全技术措施项目实施完工后,由安全环保部、设备动力部参加验收。

  (四)对新购置的安全检测仪器、防护器具,由安全环保部确定型号、规格。

  劳动保护用品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职工要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结合我公司具体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分管领导和部门

  第二条  劳动保护用品(具)和保健品发放由分管行政的副总经理负责管理。

  第三条  劳动保护用品(具)和保健品发放由行政部负责

  第三章  防护用品发放原则

  第四条  防护用品是保证职工安全与健康的辅助设施,供职工在生产过程中使用。

  第五条  当劳动条件或工种变更时,要依照制度予以相应调整,劳动护品随工作岗位的不同而应当发放相适应的劳动护品。

  第六条  工种相同而劳动条件不同时,可视具体情况,发给相应的防护用品。

  第四章 劳动保护用品(具)及保健品采购管理

  第七条  劳动保护用品及保健品的采购,生产厂商须具备相应的生产资质和特种芝保用品的生产经营资质。

  第八条  采供过程中要验明生产经营资质且具有国家统一的标准认证方可采购。

  第五章 劳保用品发放、使用及报废管理

  第九条  公司及各单位和管生产的领导和安全员,要经常检查上岗人员防保用品使用情况,并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正确使用防护用品的教育。

  第十条  指定专人管理防护用品工作,管理人员要坚持原则,严格按照公司规定执行,不得擅自提高和更改标准或虚报冒领。 

  第十一条  凡新进入我公司的人员,要进行三级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方可办理领用上岗防护用品手续。

  第十二条  行政部统一发放职工防护用品,各单位专管人员负责到安保部按期报领,工种一律按人劳部人事令为准,各单位自行变更的工种,一概不予发放。

  第十三条  在本公司内岗位变动时,原发到个人手中的防护用品,如不适应新岗位的作业环境,应交回原岗位的防护用品,方可发放新岗位的防护用品,否则,不予发放。

  第十四条  时调动生产岗位或外借、公伤、病假、事假、产假、停薪留职等休息一个月以上者,扣发当月的防护用品,如连续离岗三个月以上者,大件防护用品如雨衣、防寒衣、工作服、鞋等都应按离时间延长使用期限。

  第十五条  公司每年夏季根据实际情况,发给全公司人员一定数量的防暑降温用品,发放时间为每年的六月中旬至七月初,过期调入人员不予补发。

  第十六条  新组建部门、新增设工种,新需用防护用品,本根据申请试发,再按实际作业状况,随时予以调整。

  第十七条  公用防护用品使用完毕后,应立即归还,不得长期占有私用,更不准借调动之机将防护用品为已有。

  第十八条  临时工防护用品的发放,均以人劳部签订的临时用工协议书为准,在扣除一定数量的押金后予以发放。

  第十九条  职工到领用防护用品时,必须凭个人防护用品卡到所在部门领取,调换工种时,应将防护用品手册随工作关系转到新单位。

  第二十条  劳保护品在超过使用时间后,可视为报废,职工可采用交旧领新的方式更换。

  第六章 防护用品补发、赔偿的暂行规定

  第二十一条  个人用的防护用品要妥善保管,如丢失,原则上不予补发。如需补发须经车间签注意见,有关部门审批。

  第二十二条  个人领用的防护用品 ,按规定如不交旧,使用期限不足三分之一时,折款90%,使用期上限不足一半,下限超过三分之一时,折款70%。使用期限超过一半,不足四分之三时,折款50%,使用期限满四分之三,未满使用期限时,折款30%。

  第二十三条  因参加事故抢修等特殊作业,防护用品受到损坏而不能继续使用时,应按实际情况补齐受损物品,但必须以旧换新。

  事故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事故的管理,预防事故发生,保障国家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各类事故分类及主管部门

  第二条  事故分类

  (一)生产事故

  (二)设备事故

  (三)质量事故

  (四)交通运输事故

  (五)火灾事故

  (六)爆炸事故

  (七)工伤事故

  第三条 事故等级

  (一)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4000元以上的事故,属重大事故。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元以上至4000元(含本数)的事故,属于一般事故。

  (三)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200元以上至1000元(含本数)的事故,属于微小事故。

  (四)职工重伤或多人事故的划分,按国家有关法律及条例执行。

  第四条 各类事故主管部门

  (一)设备事故、生产事故由动力设备、生产部门负责。

  (二)爆炸及工伤事故由安全环保部门负责。

  (三)因改变工艺设计、操作指标或不完善造成的事故和产品质量事故由生产部、质量管理部门负责。

  (四)火灾事故、交通事故由安保部负责。

  第三章  抢救与救护

  第五条  公司发生事故,必须积极抢救,正确处理、防止事故蔓延扩大。

  第六条  发生重大事故时,公司领导应直接指挥,有关部门协助做好现场抢救的指挥和警戒命令、听指挥,不许擅自行动。

  第七条  对有毒物料大量外泄的事故场所或火场必须设立警界线。抢救人员应佩戴防护器具,对烧伤、烫伤及中毒等受伤人员,医护人员应进行急救处理。

  第四章 管理分工与报告程序

  第八条  公司各类事故管理,由主管安全的副总负责,各职能部门在各自的范围内对分工管理的事故,负责调查、分析、登记、统计和报告。

  第九条 凡发生事故,最先发现者应及时向基层领导及调度报告,事故单位随即调动由调度通知有关部门分析处理;对重大伤亡、火灾、爆炸事故,公司领导应立即用快速方法向上级机关报告。

  第十条  发生事故的单位,应按规定填写事故报告,报送主管部门,报告时间一般事故不超过三天,重大事故不超过七天;对重大火灾、爆炸事故,企业应写出调查报告书,并于事故后二十天内报送上级机关。

  第十一条  伤亡事故的报告按国家有关规定、规程执行,凡外单位或机关党校在企业劳动、实习、培训发生伤亡事故时,由公司进行统计上报,但要说明伤者的单位,姓名和来厂原由。凡因工负伤人员,当时不能确诊为重伤,从受伤时起一个月内,仍不能确定为重伤者,按轻伤事故统计,若一个月后,由轻伤者转为重伤或重伤致死,则不再按重伤或死亡上报,也不再做专题调查报告。

  第十二条  安全环保部门负责全公司各类事故的综合统计和存档。各单位将事故报告一式三份填好处理意见后报该事故的分管职能部门,职能部门审查后拿出处理意见,报主管领导批示后,一份送安全环保部门,一份返送回事故单位,一份送本单位存档(工伤事故经安全环保部报人力资源部审批,必要时可经工会)。

  第五章 调查与处理

  第十三条  发生事故后,要本着“四不放过”的原则,主管领导和有关车间、部室、应严肃认真调查和分析事故,找出事故发生的原因,查明责任,确定改进措施,指定专人限期贯彻执行,并对事故的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四条  对微小事故和一般事故应在事故发生后,由事故单位和主管职能部门的领导组织召开事故分析会,对重大事故,公司领导应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和分析,必要时应邀请上级主和管部门或当地劳动、公安部门和工会组织有关单位参加。

  第十五条  各职能部门应按管理分工建立事故档案、台帐,负责整理、登记和保管好事故资料,对所有事故调查分析的资料,如现场记录、照片、技术登记、化验分析、会议记录、仪表记录、旁证材料、综合调查材料及登记表,报告书等妥善保管。

  重大事故的登记表应写明事故的单位名称、部位、伤害情况作业概要、事故概况。

  第十六条  对严重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又不听劝阻的人员或由于渎职造成重大事故的责任者应给予纪律处分,直到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对蓄意制造事端,造成严重后果,需追究刑事责任的,应提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八条  对抢救事故有功的单位或个人,公司应给予表彰或奖励。对消除事故隐患,杜绝事故发生,在安全生产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章 事故处理原则

  第十九条  直接经济损失在200元以下(含本数)事故,扣罚责任人当月20%岗位工资、通报批评。

  第二十条  直接经济损失在200—1000元(含本数)事故,可根据情节和态度好坏,扣罚责任人当月50%岗位工资,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第二十一条  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4000元(含本数)的,扣罚责任人当月岗位工资,赔偿事故经济损失的3%,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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