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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评论: 更新日期:2013年01月13日

 

  第二十二条  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4000元以上,扣罚责任人当月岗位工资,赔偿事故经济损失的5%,给予行政记大处分,解聘待岗。

  第二十三条  造成经济损失万元以上,按前款处理后,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四条  造成重伤、死亡、重大伤亡事故,专案查处。

  第二十五条  性质恶劣的微小事故可按一般事故处理,性质恶劣的一般事故可按重大事故处理。

  第二十六条  对违章、违规、违制操作和指挥,虽未造成经济损失,但情节严重,影响较大,(包括未遂责任事故),由事故单位和主管职能部门根据情节提出处理意见,报主管领导进行处理。

  第二十七条  经查证,对事故隐瞒或拖延不报的责任单位,从重严肃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职业健康卫生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职业病防治法》,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保护改善员工的生产作业环境,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管理内容

  第二条  职业卫生管理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标准和办法等。

   (二)、总经理全面负责职业安全与卫生工作,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把职业安全卫生列为总经理任职目标的考核内容之一。

   (三)、在总经理的领导下,成立职业卫生领导组。安环部负责职业病防治工作。

   (四)、车间主任、工段长、班组长负责实施以作业环境管理为中心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五)、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员工健康监护档案,并妥善保存。依法定期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作出监测、评价,监测、评价工作应有依法取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并定期向员工公布。

   (六)、依法执行建设项目“三同时”审查制度,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进行预评价、审查认可、职业病控制效果评价,验收认可等程序。

   (七)、在生产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及工作场所有毒有害因素检测结果。

   (八)、向员工提供符合职业病防治的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防护用品。

  (九)、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员工进行职业卫生健康教育、培训。

   (十)、依法履行向员工提供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

  (十一)、依法在职业病危害因素岗位设置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警示线等。

  (十二)、根据职业健康防护要求,做好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工作,确保职业病防护设施的种类及数量符合职业卫生要求,并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维护,保证其完好率及同步运行率能符合国家职业卫生要求。

  第三条  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岗位

  (一)、粉尘作业岗位

  1、备煤车间所有生产作业岗位。

  2、炼焦车间皮带工、凉焦台操作工、机电车间炼焦工段和备煤工段、脱硫包装岗位。

  3、电焊工岗位。

  4、焦炭贮存运输所有岗位。

  (二)、毒物作业岗位

  1、炼焦车间所有岗位。

  2、化产车间所有岗位。

  (三)、噪声作业岗位

  1、公司所有泵房、空压机房、粉碎机房、鼓风机房。

  2、所有皮带操作工,机修车间机加工操作人员。

  第四条  作业场所管理

   一、粉尘、毒物、噪声等职业病危害测定点的确定原则、测定项目、测定方法按国家规定进行。

   二、粉尘浓度检测周期每年一次,毒物、噪声作业场所每年测定一次;高温作业每年暑期测定一次;放射源每年测定一次。

   三、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检测、评价结果存档,并及时向员工公布。

   四、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五、粉尘作业场所的生产设备、防尘设施须正常投入运行。从事粉尘作业的员工必须按规定佩带防尘口罩,定期更换。

   六、对可能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工艺设备和管道,要加强维护定期检修,保持设备完好,杜绝跑、冒、滴、漏。

  第五条  职业健康检查

  对从事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员工实施职业健康检查,为从事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员工、职业中毒和职业病患者建立个人健康档案,档案归职业健康行政部管理。

  (一)、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目的是掌握新员工健康状况,及时发现健康损害,评价健康变化与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关系,记录新员工既往工作过的用人单位的起始时间、用人单位名称和从事的工种、岗位。从中发现职业禁忌,分清责任,根据检查结果,评价新员工是否适合该工种作业,决定是否录用。

  1、凡从事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员工,上岗前必须接受就业前健康检查。

  2、上岗前健康检查项目,按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3、上岗前健康检查确认具有职业禁忌症的员工,不得上岗从事该项职业病危害作业。

  4、人力资源部将体检结果存档保存。

  (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健康检查。通过定期和不定期职业检查是及时发现健康损害和对健康的影响,评价健康变化与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和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

  1、凡从事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员工,必须定期进行就业中健康检查。

  2、健康检查项目按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

  3、发生职业禁忌症者或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员工应及时通知人力资源部调离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

  4、公司应当为员工创造符合职业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员工获得职业保护。

  5、对需要复查和医学观察的员工应当按照规定安排复查和医学观察。

  6、对确诊为职业病的员工,必须调离有害作业岗位,并给予治疗。

  (三)、离岗时和应急的健康检查。了解员工离岗时发现的健康损害和健康状况,从而分清健康损害的责任,正确评价员工的健康状况、健康变化是否与职业病危害因素有关,对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员工进行调离,并采取应急的职业健康检查和相关医院进行医学观察。

  1、对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离职员工必须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2、离岗时检查项目按照在岗期间检查项目进行。

  第六条  职业卫生教育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员工进行职业卫生教育,可分为上岗前教育、在岗期间教育。教育周期每年不小于8小时。

  (一)、上岗前必须人人接受职业卫生教育,其内容是:

  1、职业卫生一般知识和法规知识。

  2、本岗位职业卫生防护知识。

  3、上岗前职业卫生教育不合格者不能上岗作业。

   二、在岗期间必须人人定期接受职业卫生教育,其内容是:

  1、本岗位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浓度。

  2、主要职业病危害及其防治技术。

  3、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的原理及其防护技术。

   三、从事有害作业的班组长、工段长、车间主任,乃至副总经理,总经理必须接受职业卫生教育,具体内容是:

  1、特种岗位及危害的职业卫生教育。

  2、职业卫生深度预防技术教育。

  3、企业职业卫生发展规划技术教育。

  4、职业卫生法律、法规教育。

  第七条  职业卫生检测

  (一)、按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由有资质的职业病防治部门,定期对公司有职业病危害因素环境进行检测

  (二)、对装有气体报警装置的粗苯、油库、焦炉地下室等场所定期进行检测,把检测结果记入专用记录本。

  (三)、给粗苯、油库、焦炉地下室等场所配备携带式气体浓度检测仪随时进行检测、观察,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第八条  考核办法

  (一)、在公司组织的综合检查中,若发现没有对员工进行职业卫生健康教育培训的单位要对其进行考核,并在当月奖金中兑现。

  (二)、对职业病防护设施损坏的或不及时修复的单位,要根据情形给予一定的处罚。

  (三)、对于跑、冒、滴、漏严重或不及时处理的要在当月的考核中给予处罚。

  (四)、年终评比中要对职业病防治管理先进单位给予表彰奖励。差的单位取消评先进的资格。

  安全奖罚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省、市关于安全生产责任制有关安全奖惩的规定,推动安全生产工作开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管理规定

  第二条 安全生产应列入经常性综合奖励的重要考核制度内容之一,有关部门在制定经济责任制时必须拟订详细的考核办法,并贯彻执行。

  第三条 安全奖惩规定与安全生产责任制及经济利益挂钩方式进行考核。

  第四条 在开展季度或百日安全竞赛活动中,做出优异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根据竞赛奖励办法的规定,经公司安委会评定,给予适当的奖励。

  第三章 安全奖惩行为及考核办法

  第五条 凡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单位、职工,由公司给予一次性奖励。

  (一)、认真执行国家或上级有关劳动安全法规规定、指示。

  (二)、积极治理职业性危害,使本单位百分之八十以上有毒有害作业低于国家规定标准,并能巩固的。

  (三)、认真抓好安全基础工作,开展各种形式的安全活动和安全技术教育,使生产上升,事故大幅下降的单位。

  (四)、发现事故预兆,采取困断措施,避免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有功人员。

  (五)、在事故抢救中,使人民的生命和国家财产少受损失者。

  (六)、在劳动安全方面有重大发明创造或科研成果者。

  (七)、对劳动安全工作提出切合实际,行之有效的重大合理化建议者。

  第六条 奖励分为:表彰、记功、授予荣誉称号、晋级或发给物质奖。

  第七条 对下列情况下之一的职工,经批评教育无效后,由公司给予行政处分 。

  (一)、因个人工作失职,造成设备操作、火灾、污染、交通等事故,直接经济损失达200元以上千元以下者。

  (二)、违反劳动纪律累计三次者

  (三)、凡发生重伤以上事故,火灾爆炸事故、重大设备、操作、交通事故的车间部门,不得评为先进集体。发生事故责任者,不得评为先进个人。

  第八条 要做好安全奖惩记录台帐,把所有奖惩作为员工聘任升职等的条件。

  第四章  附  则

  安全生产例会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安全工作行之有效地开展,发挥安全例会及时收集各部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动态、及时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的优势,科学有效指导安全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公司安全例会内容

  第一条 安全例会每月召开一次。时间为每月月初的第一个工作日,月初为较长节假日的会议召开时间前移。

  第二条 由安环部负责组织,生产副总主持召开。主要参加人有总经理、各副总经理、总会计师、各车间主任、安全员、企管、生产、供应、销售、行政部等有关人员。参会人员因故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及时请假,经生产副总经理同意批准后不参加或由部门副职参加。

  第三条 主持安全例会的人员应全面掌握安全工作情况,及时解决会上提出的问题,使安全例会真正发挥作用。

  第四条 安全例会上传达学习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以及上级指示精神,总结上个月的安全工作,布置下个月的任务,同时利用安全例会交流各部门工作经验。

  第五条 各部门参加例会的人员在参加会议前,要全面了解本单位的安全生状况,存在的什么问题,要求协调解决哪些问题,要反映到会议上,以便决策、解决。

  第六条 参加会议后,要将会议精神,利用车间安全活动时间及时向本单位员工传达,对会上布置的工作要认真贯彻执行。

  第七条 安环部要有人记录会议内容,并存档保存。

  第三章  公司安全例会内容

  第八条 车间主任每月主持召开一次安全会议,要进行安全讲话应结合本车间、岗位生产特点,机械设备状况,预防事故措施车间各种安全规程、制度、安全装置、工具及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方法,公司各车间、岗位发生过的事故及教训,外单位事故及教训,学习党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指示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提高广大员工对安全生产重大意义的认识和安全技术水平,提高自我保护意识,逐步使员工由“要我安全”到“我要安全”进而达到“我会安全”。

  第九条 例会主要具体内容

  (一)传达贯彻上级和公司领导有关指示,通报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精神。

  (二)检查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贯彻和执行情况。

  (三)分析研究事故发生原因,接受教训,提高防范措施。

  (四)进行有关安全技术、工业卫生的知识教育。

  (五)交流推广安全操作先进经验,进行防护用具、消防器材的实际操作示范。

  (六)发动群众提合理化建议,讨论解决安全工作中的缺陷与不足。

  (七)表扬安全生产中的好人好事,批批各种错误倾向。

  (八)会议内容要作记录存档。

  第四章  工段(班组)安全活动

  第十条 常白班员工每周一定为班组安全活动日,倒班员工第一个白班定为安全活动日。

  第十一条 要充分利用安全活动日,认真组织员工学习贯彻公司、车间有关安全指示精神,进行安全教育,总结一周来班组安全情况,进行事故案例分析等。

  第十二条 安全活动要有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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