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所有的井下通防仪表必须经过安全检验并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不得使用。
2、试验涉及安全生产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前,必须经过论证、安全性能检验和鉴定,并制定安全措施。
3、所有通防仪器、仪表按标准定期送上级部门指定机构检定。
4、所有通防仪器、仪表在使用前必须经过计量部门检定,并在鉴定有效期内使用。
5、矿用风表必须按规定每半年送上级部门指定机构校检一次,未按时校检或校检不合格的不可投入使用。
6、光学瓦斯鉴定器、甲烷检测报警仪以及通防常规仪器仪表(精密气压计、空盒气压计、倾斜压差计、干湿温度计、瓦斯校正仪、毕托管等)必须按规定每年送上级部门指定机构校检一次,未按时校检或校检不合格的不可投入使用。
7、仪器仪表鉴定完后,要及时填写送检台帐,填写要真实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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