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气维修工是本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者,对本岗位的安全工作负直接责任,必须熟悉电气维修安全技术知识,依法经过安全技术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严格执行煤矿安全生产方针和“三大规程”、遵守各项规章制度。
第2条 经过有关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取得合格证书,并持证上岗。
第3条 掌握电气维修基本知识及所分管电气设备的结构原理、完好标准,精心维护,遵章操作。
第4条 参加岗位技术培训,严格按电气安装、维修标准施工,树立质量意识,做到“三无、四有、两齐全”,不留事故隐患。
第5条 维修、搬迁电气设备时,严格执行瓦斯检查、停电挂牌制度及验放电制度,严禁带电作业。
第6条 设备的日常检查维护,保证完好率达标,杜绝失爆现象。
第7条 设备出现故障,要及时赶到现场,积极参加抢修,禁止设备带病运行。
第8条 发生事故后立即报告调度室,并采取必要措施进行抢救。
第9条 认真执行“三大规程”,杜绝“三违”,拒绝违章指挥,制止违章行为。
二、责任追究:
第10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电气维修工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调查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1条 未执行煤矿安全生产方针和“三大规程”、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的,电气维修工负直接责任。
第12条 未经过有关部门培训取得特殊工种操作证的,电气维修工负直接或重要责任。
第13条 不熟悉电气维修基本知识及所分管电气设备的结构原理,造成事故的,电气维修工负直接或主要责任。
第14 条 违章作业,造成事故或严重后果的,电气维修工负直接或主要责任。
第15条 施工期间擅离岗位,发生电气事故的,电气维修工负直接或主要责任。
第15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批评教育、警告、经济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