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发现爆破材料丢失后应立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有关部门并组织力量迅速找寻。
第二条 涉爆人员发现爆破材料丢失后,应立即向主管部门报告,及时将发现爆破材料丢失的时间、丢失爆破材料的信息(雷管的编号、数量、段发或炸药的数量)及有可能丢失的场所、可能接触到爆破材料的人员情况上报主管部门,并积极采取措施找寻。
第三条 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立即组织人员对当事人提供的可能丢失的场所及可能接触的人员进行搜索排查,安排人员对上下井人员加强验身,并认真记录爆破材料丢失的时间、当事人叙述的基本情况及采取找寻措施、找寻过程,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第四条 发生爆破材料丢失事件,主管单位必须查清原因,追究相关单位及个人责任,给予相应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爆破材料丢失后未按规定向主管部门报告或故意隐瞒不报的,爆破材料丢失后未采取措施的,给予相应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副井提升机司机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全监控维护工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液压锚杆钻车司机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爆破器材的导通编号发放清退制度
爆破器材贮存保管制度
单体支护工标准化操作规范
移刮板输送机工标准化操作规范
回柱放顶工标准化操作规范
领导干部现场带班管理制度
矿山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煤矿调度室管理制度
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
班前会管理制度
安全风险抵押金管理制度
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