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分管副部长的领导下,负责瓦斯检测仪、便携式报警仪的修理、发放和保管工作。
二.认真学习业务知识,熟悉所维修仪器、仪表的作原理和结构,提高维修质量。
三、瓦斯检测仪、便携式报警仪做到专人专用,收发及时、正确。发放出去的瓦斯检测仪做到一准、二亮、三不漏,便携式报警仪准确稳定,充电及时,使用可靠。
四、各种仪器仪表必须按规定建立设备及维修台帐,并按规定填写。对于损坏、偏差、报废与正常使用的仪器、仪表要分别建帐。
五、按规定对瓦斯检测仪、便携报警仪、放炮器等定期进行检修、调试、充气校验工作,并作好记录,检修时不得擅白改变仪器电路参数。
六、需报废的仪器、仪表,必须经过有关领导同意后,方可报废。
七、对瓦斯检测仪、便携式报警仪要做到定期校正,每十天至少进行一次校正。
八、瓦斯机、便携式报警仪按有关规定,及时送往矿用安全仪器、仪表计量检定中心进行鉴走,并持有合格证后,方准在井下使用。
九、对每台瓦斯检测仪、便携式报警仪的每次维修、校正都要认真做好记录,瓦斯检测仪要定期换药。
十、认真管好瓦斯检测仪、便携式报警仪的零配件使用,不得浪费或挪作他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