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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下电气安全管理规定

  
评论: 更新日期:2013年12月12日
第二十六条 电缆的选用、敷设、悬挂和连接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井下电缆的选用应遵守《规程》第467条规定,不得选用无接地芯线的电缆,严禁采用铝包电缆和低压铝芯电缆。
 2、电缆载流量选择要坚持以下原则:
 采区配电室以上的供电电缆敷设要满足n+n条的要求,即系统由几条电缆供电时,必须有同样型号规格的n条电缆作备用,对于入井电缆,n等于额定供电能力的1.5倍,对于中央配到联络配的电缆,n等于额定额定供电能力的1.2倍。对于从联络配到采取配的电缆,n等于额定供电能力的1倍。
3、敷设、悬挂应符合《规程》第468、469条规定。
4、井下高压电缆不得采用油浸纸绝缘电缆。
5、电缆的连接必须执行《规程》第472条有关规定,固定敷设的电缆推广使用冷缩工艺。
第二十七条 电缆的使用和维护应符合下列要求:
1、电缆使用维护单位必须配备防爆型红外线温度检测仪器,至少每周对电缆检查一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做好记录。
2、靠近移动设备15米内的拖拽电缆必须采取防护措施,严禁将电缆浸泡在水中。
3、进行巷道清洗、维修等有可能损伤电缆的作业时,必须有电缆防护措施。
4、采煤机、掘进机和侧装机必须使用专用拖拽电缆。
 
第七章     运行维护管理
 
第二十八条  各矿必须建立电气设备检查维修制度,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并做好记录。
现场检查中发现问题,必须进行原因分析并制定整改预防措施。
第二十九条 对重大电气安全隐患、防爆电气设备失爆、开关保护不齐全的,必须立即停止生产进行处理,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
第三十条  安装井下机电硐室电气设备,必须达到机电(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标准,具体做到墙壁要粉刷,地面要硬化平整,无淋水,有向外开的经过防腐处理的铁门或铁栅栏,并设在新鲜风流中。项目完成后应由机电管理部门组织相关技术人员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移交使用。
第三十一条 井下不得带电检修、搬迁电气设备、电缆和线路。
第三十二条 操作井下电气设备,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非专职或非值班电气人员,不得擅自操作电气设备。
2、操作高压电气设备时,操作人员必须戴绝缘手套,并穿电工绝缘靴或站在绝缘台上。
3、手持式电气设备的操作手柄和工作中须接触的部位必须有良好绝缘。
4、严格执行停、送电申请审批制度。
第三十三条  井下电气安全应做到“十不准”:
1、不准甩掉开关保护装置;
2、不准甩掉检漏保护装置;
3、不准甩掉局部通风机风电、瓦斯电闭锁装置;
4、不准明火操作、明火打点、明火放炮;
5、不准用铜丝、铅丝和铝丝等替代熔断器的熔体;
6、不准对未经检查瓦斯浓度或瓦斯浓度超限的地点进行送电、验电、放电。
7、不准对有故障的供电线路强行送电;
8、不准对保护装置不可靠的电气设备送电;
9、不准使用隔爆型插销开关、失爆的电气设备和有破口的电缆;
10、不准在井下拆卸矿灯。
第三十四条 电气设备检查、维护、修理和调整应遵守下列规定:
1、电气设备必须由专责的电器维修工进行检查、维护、修理和调整。
2、井下电气维修人员必须佩带便携式瓦检仪和与电源电压相适应的验电笔和停电牌。
3、在检查、维修前,监测环境瓦斯浓度低于1%时方可开盖作业,并严格执行停电、验电、放电和挂接地线的操作程序。
4、高压电气设备的修理和调整工作,应有工作票和施工安全技术措施。
5、高压停、送电的操作,必须办理停送电申请票,得到批准后由专责电工执行。停电后必须按规定悬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的停电牌,严格执行《阳煤停送电安全工作规程》和一人监护一人操作的规定。严格执行谁停电谁送电的停送电制度;送电时要由施工负责人与地面生产调度室、送电人员三方取得联系,并留有记录。
6、井下供电使用集中控制系统时,必须制定相关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明确职责范围和操作权限,由指定的专责人员在控制室进行停送电操作。在地面远程调整高压开关整定值或遥控式,必须做远程模拟传动试验。
第三十五条 电气设备、小型电器和电缆使用的标志牌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为了便于使用、维护和监督检查,各类电气开关、移动变电站、煤电钻综合保护装置和照明信号综合保护装置,都必须在开关内粘贴“整定牌”和“防爆检验合格证”。整定牌应标明设备编号、型号、负荷、用途、过载、短路整定值、最远端两相短路电流值,整定人和整定日期。“防爆检验合格证”注明责任人姓名。整定牌和防爆检验合格证要根据负荷变化和设备防爆检查情况及时更新,无变化时每半年更换一次。
2、动力电缆要在电气设备进出线处粘贴电缆标志牌,电缆标志牌标明电缆电源指向、电压等级、规格型号、长度等内容。
3、标志牌按集团公司统一样本制作。
第三十六条  井下变电所应遵守下列规定:
1、采区变电所和充电硐室必须有独立的通风系统。
2、中央变电所、区域变电所、采区变电所、局部通风机专用变电所及供主排水和采区排水的变电所不得少于两回路供电,电源来自上级不同变电所或同一变电所不同母线段,并设置电源进线开关、母联开关。两段母线分列运行,当任一回路停电后,合上母联开关,另一回路能迅速恢复供电,并能担负变电所全部负荷。
第三十七条 井下高压开关应装设电防潮加热装置和放置防潮剂,井下低压开关应放置防潮剂。
第三十八条  井下电气信号应遵守下列规定:
1、井下电气信号除信号集中闭塞外应能同时发声和发光。
2、升降人员和主要井口绞车的信号装置的直接供电线路上,严禁分接其它负荷。
3、井下照明和信号装置,必须选用具有短路、过载和漏电保护的照明信号综合保护装置。
4、井下防潮型的通信、信号和控制等装置,应优先采用本质安全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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