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每盏灯都要有编号、固定使用人员,凭灯牌领取。
二、 临时用灯必须领临时牌,或单位借条(条上有单位领导签字)方可领取。
三、 各用灯单位新增人员,需用灯要提前写出用等申请,然后发给灯。
四、 发灯时必须将灯盖盖好,灯锁锁好,发出的矿灯要完整,零部件全有,10小时以上发电能量,灯线长度不得低于1m。
五、 矿灯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使用:
1. 电解液漏液;
2. 灯头锁灯盖锁不灵;
3. 充电时间不足;
4. 灯头圈松动;
5. 灯线破裂接触不良。
六、 收回矿灯有下列检查:
1. 灯锁、灯头、灯线、玻璃部件是否损坏;
2. 灯箱是否漏液、电液浓度是否合适,检查放电情况是否良好;
七、 如矿灯因公损坏,要写出经过,由单位领导、安全科和调度室证实,然后再补发矿灯,对下班二小时后未交回矿灯者,灯房应追查并向调度汇报。
八、 应认真做好矿灯考勤和填写各种记录。
九、 灯房值班人员交接班时必须根据矿灯考勤,核实灯房内矿灯数量和发出矿灯数量,如因不负出现差错,交班者没走由交班者负责,交班者走后由接班者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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