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委是负责纪律检查工作、依据党纪和政策行使党纪检查职权的职能部门,必须熟知相关的法律、法规,并认真执行,积极履行职责。
一、安全职责
第1条 在集团公司纪委、矿党委的领导下,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整顿党风,发挥“保护、惩处、监督、教育”作用。
第2条 协同有关部门抓好党风、党性、党纪、教育,积极引导公司党员增强党性、认真落实党的安全生产方针。
第3条 结合本矿实际,做出修订关于端正党风、维护党纪的决定,并根据各个时期党风、党纪状况和矿党委的工作安排,制定公司的纪检工作计划,做出纪检工作的具体安排,布置实施。
第4条 检查处理基层党组织、党员违反党章、党纪案件,做出权限内的处分和取消处分的决定,做出处理审批意见和建议。
第5条 监督公司党员有关安全生产方面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第6条 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受理对党员和党员干部的控告,做好受处分党员的考察工作。
第7条 定期向党委反映公司党风、党纪情况,召开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会议,总结工作,交流经验,努力完成集团公司纪委、矿党委交办的各项工作。
第8条 根据本矿各个时期的中心任务,抓好对公司党员、党员干部的安全教育和实际工作的考察,降低违章、违纪率。
第9条 负责做好党员干部“四无”工作。
二、责任追究
第10条 在查办案件中徇私舞弊、瞒案不报、压案不查的,负直接责任。
第11条 在调查、审理案件中,工作不负责任,定性不准、处理不当,形成冤假错案,造成恶劣影响的,负直接责任。
第12条 对群众信访举报泄漏给当事人,造成举报人被打击报复,或者其它严重后果的,负直接责任。
第13条 对命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造成恶劣影响的,负直接责任。
第14条 对党员安全生产监督不利,出现党员违规、违纪,造成事故的,负监督管理责任。
第15条 党员干部“四无”活动开展效果不好,负直接责任。
第16条 对上述负直接责任、监督管理责任、主要责任的,除根据规定追究责任人的责任外,给予单位一定的经济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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