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尘队技术员是防尘队技术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在防尘队长的领导下主要负责防尘队技术管理工作,开展“综合防尘”技术管理工作。防尘队技术员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综合防尘”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保证防尘队在进行“综合防尘”管理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 组织编制矿井防尘队月度、季度、年度的作业计划,保证防尘工作正常。
第3条 负责编制“综合防尘”专项设计、措施,确保设计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第4条 通过经常深入现场,及时发现和解决不安全问题,及时向队长或上级汇报,提出处理意见。
第5条 协助防尘队长认真组织搞好重大事故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并按规定及时上报。
第6条 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分析煤矿“综合防尘”情况,向科主任工程师和防尘队长提出具体意见。
第7条 编制和组织(参与)实施煤尘爆炸性,煤的自燃倾向性等各类鉴定方案。
第8条 负责煤矿“综合防尘”设备、设施档案的整理、管理工作。
二、责任追究
第9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防尘队技术员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0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防尘队技术员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1条 在编制“综合防尘”专项设计、措施设计中出现明显技术失误和决策失误的,防尘队技术员负直接责任。
第12条 编制的煤尘爆炸性,煤的自燃倾向性等鉴定方案不符合规定要求,防尘队技术员负直接责任。
第13条 未及时组织分工范围内的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对治理未进行监督的,防尘队技术员负直接责任。
第14条 未及时根据实际情况分析煤矿“综合防尘”状况,向防尘队长提出具体意见的,防尘队技术员负直接责任。
第15条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防尘队技术员负直接责任。
第16条 防尘队技术员对煤矿“综合防尘”设备、设施技术档案的整理、管理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17条 在防尘技术管理中未遵守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防尘队技术员负直接责任。
第18条 对于上述直接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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