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激光指向仪入井前,应由地测科进行检查校正起完好性,机电办进行防暴检查并贴上合格标签方可入井使用。
二、施工单位领用激光指向仪,需地测科科长同意,分管矿领导签字,方可领用。
三、安装激光指向仪最小距离:岩巷大于70m,炮掘煤巷大于50m,综掘大于30m。
四、激光指向仪领用前,施工单位技术员必须在场,检查下列项目合格后,方可领用。
1、激光管和电气元件固紧程度的检查。
2、调节机构的性能,效用和仪器稳定性的检查。
3、激光电输入额定电压及其允许波动范围的测定。
4、激光斑点的测定。
五、施工单位负责激光指向仪的使用与保护,不准随意拆开、敲打、碰撞。喷浆时应对激光指向仪采取保护措施。
六、因施工单位使用不当或人为损坏,按原价赔偿,罚技术员500元;因井下电气设备不稳定,出现连续烧激光管现象,除按原价值赔偿外,并罚技术员、机电队长各200元。
七、施工单位单项工程完工后,需将激光指向仪交还地测科进行维护保养;激光指向仪使用三个月后需送地测科检校,若继续使用且激光性能完好应补办续借手续。如果发现激光指向仪无续借手续罚技术员300元。单项工程完工不交还地测科的区队,罚该单位3000元、技术员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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