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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爆炸物品的管理遵照国家及省、市、县的有关爆炸物品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条 爆炸物品的领取,必须先由生产部门开具领料单,由生产部门指派专人到库房领取,当天的票必须当天领取,过时视为废票,爆炸物品管理人员对持过时的票据人员不予发放爆炸物品。 第三条 任何个人不得无票领取爆炸物品 第四条 未用完或过期失效的爆炸物品,必须退还库房统一保管,管理人员必须做好登记。 第五条 爆炸物品管理人员必须把好领、退、用关,做到帐物相符。 第六条 爆炸物品的领退必须由领退人员和管理人员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