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信号工必须认真执行岗位责任制和交接班制度。
(2)严禁在罐笼等提升容器运行中交接班,须待提容器到位停稳并打定点信号后方可交接班。
(3)信号工应主动与把钩工密切配合,当把钩工向信号工发出信号指令后,要监视乘人和装罐等情况,在确认一切正常后方可发送信号。
(4)信号发出后,不得离开信号室,并应密切监视提升容器、钢丝绳、钩头及信号显示系统的运行情况,如发现异常现象,应立即发出停车信号,查明原因处理后,方可重新发送信号。对于事故隐患,必须随即上报有关领导查处。
(5)井上、下信号工收到任何不明信号,均不得发出开停信号,可用备用信号或专用通讯设备联系判断,以准确无误发送信号。
(6)发出开车信号后,一般不得随意废除本信号,特殊情况需改变时,必须先发送停车信号再发送其他种类信号。
(7)当班期间,认真填写必要的信号发送故障等记录,以备检查维修与事故追查处理。
防治自然火灾治理规定
防治粉尘治理规定
防治瓦斯治理规定
失修巷道治理规定
通风系统治理规定
防止通风事故规定
防止通风重特大伤亡事故规定
防止通风一般伤亡事故规定
领导干部现场带班管理制度
矿山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煤矿调度室管理制度
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
班前会管理制度
安全风险抵押金管理制度
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