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各矿总工程师每年必须组织人员对矿井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进行鉴定。
2、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工作应分别在7月5日、15日、25日分三班进行,测定地点应在测风站或巷道断面规整,无杂物堆积的一段平直巷道内进行。
3、进行矿井瓦斯等级鉴定所用仪器、仪表必须经校正合格,测定方法和测定次数符合规程要求。
4、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工作应在正常的条件下进行。按每一自然矿井、煤层、一翼、水平和采区分别测定计算相对瓦斯涌出量。
5、进行瓦斯抽放的矿井,测定时必须同时测定相应地点的抽放瓦斯量,矿井瓦斯等级必须包括抽放量在内。
6、矿井瓦斯等级鉴定报告必须按集团公司下发的统一格式进行并在8月上旬前报集团公司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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