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对放炮员的规定要求
放炮员必须经过培训,并持有放炮合格证。井下放炮工作必须由放炮员担任,装配引药、装药连线、检查线路和通电工作,只准一人操作。
第二条 工作地点炸药、雷管的管理规定
放炮员在工作地点使用的炸药、雷管要分别存放在专用的炸药箱内并加锁。本班没使用完毕的雷管、炸药必须当班交回火药库,严禁井下乱扔乱放,
第三条 使用放炮器、放炮母线、警戒距离的规定
1、放炮器必须由放炮员随身携带或随同小药箱锁入专用的炸药箱内。
2、一个工作面严禁使用两台放炮器同时放炮。
3、放炮母线长度必须符合《规程》规定,放炮员亲自连接母线,最后一个离开放炮地点。
4、放炮时撤人距离:回采面不得小于30米,煤巷掘进不得小于75米。掘进巷道若距工作面75米有拐弯时,人员撤到拐弯巷道内10米以上,但撤人总距离不小于50米;岩巷掘进不得小于100米。
第四条 装配引药及装药时的有关规定
1、装配引药时,必须严格按《规程》规定执行,在顶板完好,避开电气设备和导电体1米的工作地点进行,严禁坐在炸药箱上装配引药,雷管脚线末端必须扭结,并将药卷缠住。
2、装药时必须清除炮眼内的煤粉或岩粉,再用木质炮棍将药卷轻轻地推入。装药连线时禁止脚线、放炮母线与导体相接触,脚线必须盘曲、扭结。
3、从成束的电雷管中抽取单个雷管时,不得手拉脚线硬拽管体,也不得手拉管体硬拽脚线,应将成束的电雷管顺好,拉住前端脚线,将电雷管抽出。抽出单个电雷管后,必须将其脚线扭接成短路。
第五条 井下放炮必须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放炮”制度。
第六条 放炮后发现瞎炮的处理规定
1、瞎炮的处理要严格按《规程》规定的程序与方法进行处理。
2、放炮后发现未爆的雷管、炸药必须由放炮员统一回收,锁进炸药箱。
第七条 放炮后洒水降尘制度
采掘工作面必须有洒水降尘设备,并严格执行放炮前后20米范围内洒水降尘制度,不进行洒水或无水炮泥不准装药放炮。
第八条 爆破物品清退制度
1、专职爆破员,在生产现场使用民爆物品时严格执行当班领取,当班清的规定。
2、在现场使用时,该班、班组长,安全员要对爆破员进行监督,严格按规程要求从事爆破。
3、现场带领的队长、组长、安全员,要对当班实际消耗的炸药,雷管予以清点,爆破员要认真清点,民爆物品使用消耗三联单,不得漏填,不得徇私。
4、爆破员下班后,要求严格执行清退,剩余的雷管、炸药要当班退回库房,不得私自存放。
5、保管员对清退回库房的炸药、雷管要认真检查、清点,在确认无误后,互相履行签字手续,严防意外。
第九条 电雷管编号制度
1、根据电雷管脚线色别实行编号管理。
2、对编号后的电雷管分开存放。
3、领用电雷管时,按编号领取,依据编号做好记录。
4、在使用电雷管时,按编号顺序进行,以便清退后管理。
第十条 民爆物品领用制度
1、领用爆炸物品的五大员,必须是政治可靠、责任心强,熟悉爆炸物品性质和爆炸规程,必须持五大员上岗证,严禁无证人员上岗作业。
2、采煤队使用民爆物品,领用时必须有采煤队开出的领用单,加盖公章、经理章,队长提供实量。
3、领用单必须有队长和领用人的签字,领用人必须是放炮员,外人不得代替领用。
4、领用人必须遵守有关规定,在安全员的护送下,安全带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