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带班领导必须与职工同下同上,严格履行交接班职责,并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按要求填写齐全,不得漏项,严禁乱写乱画,随意涂改。
2、必须在井下进行交接班,严禁电话或口头交接班,防止因交接班不清而导致工作失误或诱发事故。
3、交班人员要认真如实地介绍当班带班区域各工作面(点)的安全状况,设备运行情况,有无安全隐患,以及下一班检查重点及其它注意事项,交代完毕后经双方在交接班记录簿上签字后,方可下班。
4、只有职工而无接班领导进行交接的,交班领导不能交班,并及时向井上调度室联系,同时带领本班职工坚守工作岗位,等待通知。
5、因特殊原因本班工作进度未如期完成的,要向矿调度室汇报情况,并在交班地点,与下一班交代清楚目前进度、导致原因、处理措施、、安全事项等,并如实做好相关记录。
6、超过交接班时间,无接班领导擅自交班的,对当次交班领导处罚200元,责成深刻检讨,全矿通报批评。
7、超过交接班时间,接班领导不按时接班的,对当次接班领导处罚300元,责成深刻检讨,全矿通报批评。
8、违反上述制度,矿领导发现2次以上,取消领导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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