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井下严禁随意动电、气焊,如工作需要必须进行电、气焊工作,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报通风科、安全科、调度室及矿长批准后,方可进行作业。
⑵、动电、气焊过程中必须指定专人在场检查和监督。
⑶、动电、气焊等工作地点的前后两端各10m的井巷范围内,应是不燃性材料支护,并应有供水管路,有专人负责喷水。上述工作地点应至少备有2个灭火器。
⑷、在井口房、井筒和倾斜巷道内进行动电、气焊等工作时,必须在工作地点的下方用不燃性材料设施接受火星。
⑸、动电、气焊等工作地点的风流中,瓦斯浓度不得超过0.5%,只有在检查证明作业地点附近20m范围内巷道顶部和支护背板后无瓦斯积存时,方可进行作业。
⑹、动电、气焊等工作完毕后,工作地点应再次用水喷洒,并应有专人在工作地点检查1h,发现异状,立即处理。
⑺、动电、气焊等工作完毕后,所用的电、气焊等设备必须立即升井。
井下动电、气焊制度
瓦斯检查非正常情况的处置制度
瓦斯检查巡回检查、定时汇报制度
瓦斯检查员的交接班和班末汇报制度
矿井瓦斯防治管理程序规定
通风专项治理规定
防治自然火灾治理规定
防治粉尘治理规定
领导干部现场带班管理制度
矿山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煤矿调度室管理制度
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
班前会管理制度
安全风险抵押金管理制度
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