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 安全主管有权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危险程度提出落实专职安全监护人的要求。
3.4 对新进厂的施工队伍,工区/车间应委派专人(外管员或部门有经验人员)加强对施工队的管理,并对新进队伍里需要做安全监护人的人员进行专门的培训(相关记录要有档案备查)。
3.5 专兼职安全监护人应选派熟悉公司相关安全环境管理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具有一定的工作经验和较强的责任心,在本公司连续工作、作业天数不得少于3个月的人员担任。
3.6 专职安全监护人必须经公司安监部培训,并考试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3.7 安全监护人岗位职责
3.7.1 正确宣贯公司有关安全环境管理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监督、检查施工过程中安全、环保措施的落实情况,协助安监部、船舶建造组(项目组)、部门管理人员纠正和制止现场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按照《危险作业现场安全监护基本要求》做好安全监护工作。
3.7.2 安全监护人在岗期间必须佩戴安全监护人袖标、哨子,进入密闭舱室或密闭空间必须按规定携带好手电筒。
3.7.3 安全监护人在作业前必须接受现场带班或队长的安全交底,交接班时,将监护要领、注意事项向下一班人员交接清楚。
3.7.4 专职安全监护人在岗期间不得从事与安全监护无关的工作,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
3.7.5 安全监护人因故确实需要离开监护现场的,必须提前向现场带班讲明情况,在确认另外安全监护人到位并进行交接以后方可离开。
3.8 各部门工程主管在工程开工前要向施工队队长或带班、部门安全员进行安全交底。各施工队在每天的班前安全交底时,根据工程项目的特点,落实好安全监护人并在安全交底表上做好相关记录。
3.9 各部门、施工队的现场管理人员应对各施工区域安全监护人的指派、安全监护人职责的履行、监护措施的落实、安全监护人的监护能力等方面进行监督检查。如发现有不适任安全监护人的情况,要及时进行调整。
3.10 对不按规定落实安全监护人制度、违反监护规定或不服从安全监护人管理的,将按照企业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4 本规定由安监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