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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水保管理制度

  
评论: 更新日期:2012年02月08日

       第八章 施工噪声的控制
第18条 对在市区范围内施工过程中可能产生噪声污染的,按当地环保部门要求和确定时间内到当地环保部门进行噪声排放登记。
第19条 在村镇、居民区附近的工点,对于噪声较大的设备,如空压机、发电机、电锯、砂轮锯、钢筋切割机等,设立专用工作间,以降低噪音对居民生活的影响。
       第九章 水土保持措施
第20条 工程项目施工应按设计要求依法征用土地,避免浪费。科学制定土石方调配方案,统筹考虑,互调余缺,充分利用并减少工程弃渣。
第21条 按设计施做防洪、防滑、防坍塌、防冲刷等水土保持工程设施,严格落实“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交)制度。
第22条 根据设计要求设置取、弃土(渣)场,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到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手续。当设计的取、弃土(渣)场位置与实际情况或水利、环保部门要求不符合时,应按程序进行变更。取、弃土(渣)场使用后经监理单位、水利部门、环保部门检查验收后,及时向地方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移交手续。
第23条 弃土(渣)场使用前,先按照设计施做挡碴墙,做到先挡后弃。弃碴顶部、坡面进行平整,按设计覆盖土层复耕或植草、植树绿化,按设计设置排水系统。取土(碴)施工完毕后,及时进行平整,达到复耕条件或植树绿化。
第24条 在沿河段进行施工、开挖作业应实施控制,并要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先拦后挖,防止土石堵塞、污染河道。
第25条 及时按设计施做排水设施,并顺接既有排水设施。及时清除杂物、淤泥,确保排水畅通无阻。
第26条 采石场、采砂场使用前,根据开采数量认真编制开采方案,合理规划开采范围,按程序到当地国土资源局办理有关手续。开采过程中严格实施开采方案,充分考虑恢复措施。
       第十章 保护植被和野生动物的措施
第27条 绿化和美化办公、生活和生产区域,经常进行卫生清理,营造良好环境。
第28条 对施工界限内、外的植被、树木尽量维持原状,必须砍伐树木和其它经济植物时,应事先征得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所有者和业主的同意。严禁超范围砍伐。
第29条 施工前应制定环、水防护方案,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防止施工对附近林木、植物、光缆、电线等的破坏及坡面、河谷、河道造成污染和破坏。
第30条 在林区施工应采取有效的防火措施。
第31条 严格按当地环保部门要求的方法做好有害物质的处理,防止对动植物造成损害。
第32条 按设计要求对边、仰坡等进行植被保护,防止冲刷和水土流失。
       第十一章 施工环保内业资料要求
第34条 在开工前采用摄像机、照相机做好施工用地范围(含临时用地)原始地貌记录(摄像、拍照),并及时整理归挡。其中照片采用数码照相机和普通照相机两种相机拍照,及时整理到专用相册。
照片电子文挡报安全环保部备案。
第35条 项目管理全过程中认真做好各项环保资料记录,包括环保教育、环保措施(以工点为单位)、环保实施记录等。
       第十二章 施工环境保护奖罚规定
第36条 对于违反国家、地方政府环保法规造成重大环境污染和破坏并造成恶劣影响的作业队,项目部处以1~5万元的罚款,并追究作业队负责人的责任。
第37条 对于违反项目部环保管理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和破坏的作业队,项目部视情节轻重对责任作业队、责任人进行处罚。
第38条 项目部每月进行一次环、水保工作全面检查,以工区为单位对检查情况进行评比,对获得优胜的工区进行通报表扬,对差的工区进行通报批评,评比结果纳入项目部综合考评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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