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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工作目标责任考核办法

  
评论: 更新日期:2012年11月01日

        第五条  考核工作程序
        (一)被考核单位自评。各有关部门和各村(社区)要在次年1月5日前将年度食品安全指标执行情况和工作开展情况的自查报告报镇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二)由镇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统一组织开展食品安全工作满意度测评。
        (三)组织考核。次年1月,镇食品安全委员会组织有关部门对各村(社区)和各有关部门进行统一考核。
        (四)考核方式。
        1、听汇报。考核组听取被考核单位年度开展食品安全工作情况汇报,重点了解被考核单位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12〕20号)和××镇2012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责任状的情况。
        2、召开座谈会。听取有关部门、协会、种养殖基地、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餐饮业及群众代表的意见。
        3、查看资料。查看被考核单位涉及食品安全工作的有关档案、文件、工作记录等。
        4、现场检查。实地检查农产品种养殖基地(场)、食品生产流通企业、餐饮业、畜禽定点屠宰场、农贸市场、集体食堂等。
        5、考核评分。在听取汇报、现场检查的基础上,结合群众对食品安全工作的满意度测评和重点食品抽样检测结果,考核组成员按《××镇2012年度食品安全工作管理指标考核细则》逐项打分,汇总后计算平均分。
        (五)考核等次。食品安全目标责任制考核分为3个等次,分别是:优秀、合格、不合格。考核分数在90分(含  90分)以上为优秀;70分(含70分)以上为合格;70分以下为不合格。
        在考核年度内被考核单位在职责范围内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年度考核定为不合格。
        第六条  奖惩
        按照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责任状确定的目标,对在年度食品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工作出色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对玩忽职守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问题比较突出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提出书面整改意见,并将整改结果作为下年度考核的重点内容之一。        

        ××镇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
        二○一二年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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