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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设备内作业安全规定

  
评论: 更新日期:2011年01月24日


5.3.2.对危险设备内的气体或粉尘进行取样分析或检测不得早于进入设备作业前30分钟,所采取的样本应是设备内的最高浓度;工作中断后,作业人员再次进入前应重新采样分析或检测。
5.3.3.使用具有挥发性溶剂、涂料时,应做连续性分析检测并加强通风措施。
5.4.电气及安全防护措施
5.4.1.进入危险设备内作业的照明电压应使用不高于36V的安全电压,狭小或潮湿场所应使用不高于12V的安全电压;使用的电动工具必须装有防触电的电气保护装置。
5.4.2.在易燃易爆作业环境中应使用防爆型低压灯具和电动工具,电气线路必须绝缘良好,无断线接头,电源接点无松动,防止产生电气火花造成事故;作业人员不得穿戴化纤类等易产生静电的工作服。
5.4.3.在有酸碱等腐蚀性作业环境中,应穿戴好防护用品,在设备外部应设有急救用的冲洗装置和水源等。
5.4.4.在设备内多层交叉作业应搭设脚手架、安全作业平台,作业人员应正确穿戴劳动保护用品。
5.4.5.设备内作业严禁抛掷工具、材料,也不得将工具、材料等物品放置在人孔边上或设备顶部,以防坠物伤人。
5.4.6.在设备内进行焊接作业时,应使用干燥绝缘垫,进行气割、气焊时,要使用不漏气的设备,在设备内不得随便开放乙炔或氧气,加强设备内通风。
5.5.安全监护
5.5.1.设备外应配备空气呼吸器、消防器材、安全绳和相应的急救用品和装置。
5.5.2.进入设备内部作业前,所有作业人员要检查安全措施、安全器具,规定好统一的联络信号。
5.5.3.进入危险设备作业前,检修项目负责人必须指定责任心强、业务经验丰富的人员进行专门监护,监护人员必须坚守岗位,认真观察设备内的作业人员。
5.5.4.监护人员一旦发现有异常情况发生,应立即召集急救人员穿戴好防护器具进行抢救,不得无防护措施情况下盲目进入抢救。

危险作业审批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洗化厂内的下列作业:
    1、在危险区域或不安全状态下作业;
    2、在易燃易爆区域的各类动火作业;
    3、接触危险物质的作业(如毒气、毒物、高温、辐射等);
    4、高处作业;
    5、缺氧或有毒的场所作业(如容器内、下水井等);
    6、爆破作业等。
    第二条  凡时间允许的情况下,危险作业应事先提出申请,经有关部门同意后办理审批手续。特殊情况(如抢险或紧急处理事故等)允许事后补办手续,安全消防部门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条  危险作业的审批视危险程度而定,特别危险作业由厂领导审批,危险较大的作业由厂安全部门审批,危险性较小的作业由车间审批。
    第四条  危险作业审批前,有关人员必须亲临现场通过必要的检测数据,落实好相应的防护和救护措施后方可批准。
    第五条  危险作业人员必须有一定实践经验和专业技术,身体状态良好,禁止女工、老、弱、病、残人员参加。
    第六条  危险作业现场必须有明显标志,有专人监护,做到可干可不干的一律不干;能够到安全地点或安全期间干的一定转移到安全地点或延迟到安全期间干;能用比较安全的方法代替的一定采用较安全方式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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