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所有新员工(包括学徒工、外单位调入员工、合同工、代培人员和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有技术岗位的季节性农民外用工等)上岗前应接受三级安全教育,教育时间不少于72学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十三条 一级(厂级)安全教育由本企业人事、教育部门会同安全管理部门组织实施,时间不少于24学时。安全教育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二)通用安全技术、职业卫生、安全生产基本知识,包括一般机械、电气安全知识、消防知识、安全文化知识和气体防护常识等。
(三)本单位安全生产的一般状况、性质、特点和特殊危险部位的介绍。
(四)集团公司、直属企业和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企业五项纪律(劳动、操作、工艺、施工和工作纪律。
(五)典型事故案例及其教训,预防事故的基本知识。
第十四条 二级(车间级)安全教育时间不少于32学时,安全教育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工作环境及危险有害因素。
(二)所从事工种可能遭受的职业危害和伤亡事故。
(三)所从事工种的安全职责、操作技能及强制性标准。
(四)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现场紧急情况的处理。
(五)安全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
(六)本车间安全状况及相关的规章制度。
(七)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的措施及应注意的事项。
(八)有关事故案例。
(九)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十五条 三级(班组级)安全教育时间不少于16学时,安全教育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班组、岗位的安全生产概况,本岗位的生产流程及工作特点和注意事项;
(二)本岗位的职责范围,应知应会;
(三)本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岗位间衔接配合的安全卫生事项;
(四)本岗位预防事故及灾害的措施。员工厂际调动工作后应重新进行入厂三级安全教育。单位内工作调动、转岗、下岗再就业、干部顶岗以及脱离岗位12个月以上者,应进行二、三级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从事新岗位工作。
第十六条 凡从事特殊工种作业的人员,应按照国家有关要求进行专业性安全技术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方可上岗工作,并定期参加复审,成绩记入个人安全教育卡片。
第十七条 在新工艺、新技术、新装置、新产品投产前,主管部门应组织编制新的安全操作规程,并进行专门培训。有关人员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
第十八条 发生事故或未遂事故时,按照《事故管理规定》的要求,对事故责任者和相关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吸取教训,防止发生类似事故。
第四章 日常安全教育
第十九条 基层单位应开展以部门、班组为单位的安全活动。安全活动应有针对性、科学性,做到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防止流于形式和走过场。班组安全活动应做到有领导、有计划、有内容、有记录,对活动形式、内容和要求,安全部门应有明确规定。单位领导和安全管理人员应对安全活动记录进行检查、签字,并写出评语;安全部门应定期检查。
第二十条 班组安全活动每月不应少于2次,每次不少于1学时;部门安全活动每月1次,每次不少于2学时。安全活动时间不应挪作它用。
第二十一条 班组安全活动是班组的一项重要工作,应认真组织,严格考勤制度,保证出勤率,不得无故缺席,有事须经单位领导批准。
第二十二条 直属企业的领导每季度参加1次班组安全活动,二级单位领导及管理人员每月参加1次班组安全活动,基层单位领导每月参加2次班组安全活动。
第二十三条 安全部门应联系班组安全生产实际,制定班组安全活动计划,做到有计划、有安排。
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
危险废物管理工作人员岗位职责
危险废物贮存设置(库房)管理规定
易制毒化学品出入库管理制度
易制毒化学品内部管理制度
安全机构设置与安全管理人员配备的管…
安全规章制度的编制及管理
有毒、有害作业安全健康管理制度
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氧气瓶与乙炔瓶安全存放、使用规定
加油站安全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企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动火作业安全规定
企业危险废物管理制度
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液氨使用安全管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