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设备管理
第十四条
危险品库房房应根据“谁使用、谁维护”原则,实行“定人员、定设备、定责任、定目标”管理确保设备的完好,实现安全运行。
第十五条
完善危险品库房设备安全技术档案,主要包括建造竣工资料、检验报告、技术参数、修理记录等;建立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定期巡检记录。
第十六条
严格执行危险品入库前记帐、登记制度,入库后应当定期检查并作详细的文字记录。
第十七条
危险品库房内只能贮存同一类化学险危物品,不同品种分堆存放。不能超量贮存,并应有一定的安全距离并保证道路通畅。
第十八条
严格执行危险品库房操作规程。化学危险物品入库前必须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九条
库房内工作结束后应进行检查,切断电源后方可离开。
第二十条
存放的化学危险品名称、数量要账物相符,定期检查。剧毒物品必须存放在铁柜内,加锁保管,要建立存放档案、领用登记卡,要详细填写使用记录。
第五章 电气装置
第二十一条
设置与管理
1、置在危险区域内的电气设备元件、元器件及线路应符合防爆等级要求。
2、在危险品库房内使用临时用电或用火必须办理用火作业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
线路、设备突然停电后,应立即切断电源开关并查明原因,禁止强行试送电。
第六章 消防管理
第二十三条
危险品库房应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集团公司《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及《消防达标规定》,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专职消防和义务消防相结合的原则,共同做好消防工作。
第二十四条
灭火器材应满足防火灭火的需要。
第二十五条
制定应急预案,绘制事故逃生图、消防器材配置图。
第二十六条
灭火器材每月要进行一次检查
第七章 装卸作业
第二十七条
装卸作业时必须穿戴好工作服,使用符合防爆要求的工具。
第二十八条
装卸作业过程严禁拖瓶和滚瓶,应小心轻放,严防产生火花和静电。
第二十九条装卸作业现场应设置监护人员,加强监督检查,制止“三违”作业。
第八章 考核
第三十条违反本规定,车间将在经济责任制和事故零考核中对违规个人进行考核,发生责任事故按国务院344号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制度从批准日起执行,由仪控中心生技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国家、集团公司和分公司规定不一致,按上级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