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爆破物品装卸
第十八条 保安部派专人现场监督并设置警戒,禁止无关人员在场。
第十九条 禁止爆破物品与其它货物混装,雷管和炸药不得混装,车箱内严禁坐人。
第二十条 认真检查运输工具的安全性能,清除运输工具内的一切杂物。
第二十一条 严禁摩擦、撞击、抛掷爆破物品;遇雷雨或暴雨时,禁止装卸爆破物品。
第二十二条 爆破物品的装运量不准超过运输工具的额定载重量;雷管装载高度不得超过两层。
第二十三条 分层装载爆破物品时,不准站在下层箱(袋)上去装、卸上一层。
第二十四条 爆破物品的装卸工作,应尽量在白天进行。
第二十五条 装卸人员必须懂得装卸爆破物品安全常识;不懂安全常识的人,必须事先经过公司安全部门进行爆破物品安全常识教育教育。
第四章 爆破物品的内部运输
第二十六条 运载爆破物品的汽车必须有密闭的车箱,不得用敞篷车运载。
第二十七条 内部运送爆破物品必须在白天进行,同时要有保安人员押送,无关人员不得乘坐运送爆破物品的车辆;车内所有人员不得携带火种。
第二十八条 运送前要认真检查车辆状况避免中途抛锚,运送时必须直达基层仓库,中途不得停歇。
第二十九条 运送时必须限速行驶,避免车箱振动太大。
第五章 爆破器材运输押运员职责
第三十条 确保所押运的爆破器材的品种、数量无误。
第三十一条 监督运输车辆遵守本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对违反规定的应予制止。
第三十二条 监督装载的车辆不超高、不超载,而且牢稳盖严。
第三十三条 看管好爆炸物品,严防途中丢失、被盗或发生其它事故。
第六章 爆破物品收发规定
第三十四条 对新购进的爆破器材应逐箱(袋)检查包装情况;并按规定作性能检查。
第三十五条 建立爆破器材收发流水帐、三联式领用单和退料单制度,定期核对帐目,做到帐物相符。
第三十六条 变质的和性能不详的爆破器材,不得发放使用。
第三十七条 按出厂时间和有效期的先后顺序,发放使用。
第七章 爆破物品监管工作
第三十八条 爆破物品由公司保安部进行监管。
第三十九条 爆破物品监管工作主要内容:
1、爆破物品仓库是否按本规定进行仓储管理;
2、爆破物品内部运输是否按符合规定要求;
3、爆破物品的流向;
4、过期或失效爆破物品销毁工作全过程的监管;
5、爆破物品仓库安全设施是否齐全有效及周围环境是否符合本规定要求。
第四十条 监管工作方法:
1、随时抽查仓库管理工作或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对爆破物品仓库进行专项或全面检查;
2、委派专人驻守爆破物品仓库,对出入库人员进行检查、登记 ;对出入库爆破物品的数量、质量进行检查核实。
3、参与仓库盘点工作;参与过期或失效爆破物品的鉴定工作并对基销毁工作进行监督;
4、对爆破物品内部运输进行押运;
5、听取爆破物品管理人员工作汇报,检查仓库台账。
第四十一条 监管工作程序:
1、爆破物品出入库前,仓库管理人员必须通知保安部派员到现场对爆破物品的装、卸车及其数量进行监督;
2、仓库管理人员定期向保安部汇报工作及报送爆破物品入库和消耗报表,发现问题必须即时向保安部报告;
3、过期变质爆破物品的检测、销毁工作由供销部提出,安环部组织,保安部、供销部、生产部参与,做好检测、销毁记录一式三份,安环部、保安部各存一份,一份交仓库作聘为登记依据;
4、仓库检查工作由保安部提出并组织安环部、生产部、供销部参与,做好检查记录,在检查中发现的隐患,供销部能够自行整改的,由供销部整改,供销部不能自行整改的即时请示领导整改,整改后做好整改记录。
5、在抽查或专项、全面检查中发现违规现象应立即予以制止和教育,情节严重的,由保安部提出给予当事人通报批评、党纪、政纪处分的具体意见。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本公司有关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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