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挖掘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评论: 更新日期:2012年08月16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挖掘作业安全管理,保证人员安全,避免隐蔽设施受到破坏,依据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挖掘作业安全管理规范》(Q/SY1247-2009)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所属的炼油化工企业(以下简称炼化企业)以及为其服务的承包商。
        第三条 本规定规范了挖掘作业的管理流程及安全管理要求。炼化企业在公司区域外作业,执行作业区域所在方管理要求,还须参照执行本规定。
        第四条 名词解释
        (一)挖掘:在生产、作业区域人工或使用推土机、挖掘机等施工机械,通过移除泥土形成沟、槽、坑或凹地的挖土、打桩、地锚入土作业;或建筑物拆除以及在墙壁开槽打眼,并因此造成某些部分失去支撑的作业。
        (二)沟槽:长窄形且深度大于宽度的凹地,通常沟槽的宽度不大于5m,一般用来埋设地下管线、导管、电缆或无地下室的建筑物地脚。
        (三)支撑:防止坑壁塌方的机械、木料或金属液压件等结构物。
        (四)斜坡:使沟、槽侧面与垂直面形成一定角度,防止沟槽侧壁坍塌的斜面。
        第二章  职责
        第五条 炼油与化工分公司组织制定、管理和维护本规定。
        第六条 炼化企业根据本规定制定、管理和维护本单位的挖掘作业安全管理实施细则,各相关职能部门具体负责本规定的执行并提供培训、监督与考核。
        第七条 炼化企业基层单位执行本单位挖掘作业安全管理实施细则,对本规定提出改进建议。
        第八条 作业负责人(作业申请人)
        (一)提出挖掘作业申请,办理作业许可证。
        (二)协调落实挖掘作业安全措施。
        (三)组织实施挖掘作业。
        (四)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关技能培训。
        (五)对相关安全措施的完整性和可靠性负责。
        第九条 作业批准人(项目管理部门负责人或业务主管)
        (一)向作业单位提供现场相关信息和特殊要求。
        (二)核实安全措施,提供挖掘作业安全的必要条件。
        (三)批准或取消挖掘作业许可证。
        (四)对挖掘作业现场安全管理负责。
        第十条 作业人
        (一)了解作业的内容、地点、时间、要求,熟知作业过程中的危害因素及控制措施,按照施工方案和作业许可的相关要求进行作业。
        (二)在安全措施未落实时,有权拒绝作业。
        (三)作业过程中发现情况异常,应告知作业负责人,并迅速撤离现场。
        第十一条 技术负责人
        (一)了解施工现场的基本状况,识别可能存在的各种风险。
        (二)制定施工方案,确定和实施风险削减措施。
        (三)采取纠正措施,消除隐患及危害。
        (四)对挖掘作业现场安全技术措施的有效性负责。
        第三章  管理要求
        第一节  准备工作
        第十二条 项目管理部门组织工作前安全分析,根据分析结果确定应采取的相关措施。必要时作业单位制定挖掘方案。制定方案应考虑以下内容:
        (一)交通状况。
        (二)附近的振动源。
        (三)隐蔽电气、管网等设施的分布情况。
        (四)邻近的建筑结构及其状况。
        (五)土质类型。
        (六)地表水和地下水。
        (七)对土壤和水的污染。
        (八)架空的公用设施。
        (九)挖出物及施工材料的存放。
        (十)有害气体易燃气体、液体排放(泄漏)。
        (十一)使用的工器具。
        (十二)气候。
        (十三)其他。
        第十三条 挖掘作业前,项目管理部门应组织相关部门、单位到作业现场,交流沟通工作任务及内容,明确标注地下管网、设施的位置、走向及可能存在的危害。必要时,可采用探测设备进行探测。作业单位应在挖掘施工方案中绘制挖掘作业平面示意图。
        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的挖掘作业,除执行本规定外,还应符合《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的要求。
        第十四条 对于地下情况复杂、危险性较大的挖掘项目,开工前,项目管理部门应组织总图、调度、工艺、设备、电仪、网络通信、给排水、消防、安全、燃气等隐蔽设施的主管单位及属地单位向作业单位交底,根据作业区域地质、水文、地下管网、埋地电力电信电缆、永久性标桩、地质和地震部门设置的长期观测孔、不明物等情况提出具体施工要求。
        第十五条 挖掘作业实行作业许可(具体执行《作业许可管理规定》)。以下挖掘作业还须办理挖掘作业许可证(见附录A):
        (一)地面挖掘、打桩、地锚入土深度超过0.5m。
        (二)建筑物拆除。
        (三)可能造成某些部分失去支撑的墙壁开槽打眼。
        (四)挖掘部位地表情况复杂难以确定作业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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