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装卸管理
4.1 进入库区的所有机动车辆,必须安装防火罩。
4.2 汽车、拖拉机不准进入甲、乙、丙类物品库房。
4.3 进入甲、乙类物品库房的电瓶车、铲车必须是防爆型的;进入丙类物品库房的电瓶车、铲车,必须装有防止火花溅出的安全装置。
4.4 各种机动车辆装卸物品后,不准在库房、生产内停放和修理。
4.5 库区内不得搭建临时建筑和构筑物。因装卸作业确需搭建时,必须经单位防火负责人批准,装卸作业结束后立即拆除。
4.6 装卸甲、乙类物品时,操作人员不得穿戴易产生静电的工作服、帽和使用易产生火花的工具,严防震动、撞击、重压、摩擦和倒置。对易产生静电的装卸设备要采取消除静电的措施。
4.7 库房内固定的吊装设备需要维修时,应当采取防火安全措施,经防火负责人批准后,方可进行。
4.8 装卸作业结束后,应当对库区、库房进行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离人。
五、 电器管理
5.1仓库的电气装置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电气设计和施工安装验收标准规范的规定。
5.2 甲、乙类物品库房和丙类液体库房的电气装置,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爆炸危险场所的电气安全规定。
5.3 储存丙类固体物品的库房,不准使用碘钨灯和超过六十瓦以上的白炽灯等高温照明灯具。当使用日光灯等低温照明灯具和其他防燃型照明灯具时,应当对镇流器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确保安全。
5.4 库房内不准设置移动式照明灯具。照明灯具下方不准堆放物品,其垂直下方与储存物品水平间距离不得小于零点五米。
5.5 库房内敷设的配电线路,需穿金属管或用非燃硬塑料管保护。
5.6 库房应单独安装开关箱,保管人员离库时。必须拉闸断电。禁止使用不合规格的保险装置。
5.7 库房内不准使用电炉、电烙铁、电熨斗等电热器具和电视机、电冰箱等家用电器。
5.8 仓库电器设备的周围和架空线路的下方严禁堆放物品。对提升、码垛等机械设备易产生火花的部位,要设置防护罩。
5.9 仓库必须按照国家有关防雷设计安装规范的规定,设置防雷装置,并定期检测,保证有效。
5.10 仓库的电器设备,必须由持合格证的电工进行安装、检查和维修保养。电工应当严格遵守各项电器操作规程。
六、火源管理
6.1 仓库应当设置醒目的防火标志。进入甲、乙类物品库区的人员,必须登记,并交出携带的火种。
6.2 库房内严禁使用明火。库房外动用明火作业时,必须办理动火证,经仓库或单位防火负责人批准,并采取严格的安全措施。动火证应当注明动火地点、时间、动火人、现场监护人、批准人和防火措施等内容。
6.3 库房内不准使用火炉取暖。在库区使用时,应当经防火负责人批准。
6.4 防火负责人在审批火炉的使用地点时,必须根据储存物品的分类,按照有关防火间距的规定审批,并制定防火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到人。
6.5 库区以及周围五十米内,严禁燃放烟花爆竹。
七、消防设施和器材管理
7.1 仓库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设置、配备消防设施和器材。
7.2 消防器材应当设置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周围不准堆放物品和杂物。
7.3 仓库的消防设施、器材,应当由专人管理,负责检查、维修、保养、更换和添置,保证完好有效,严禁圈占、埋压和挪用。
7.4 甲、乙、丙类物品国家储备库、专业性仓库以及其他大型物资仓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的规定安装相应的报警装置,附近有公安消防队的宜设置与其直通的报答电话。
7.5 对消防水池、消火栓、灭火器等消防设施、器材,应当经常进行检查,保持完整好用。地处寒区的仓库,寒冷季节要采取防冻措施。
7.6 库区的消防车道和仓库的安全出口、疏散口等消防通道,严禁堆放物品。
八、 附 则
8.1 储存丁、戊类物品的库房或露天堆栈、货场,执行本规则时,在确保安全并征得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同意的情况下,可以适当放宽。
8.2 中转性仓库,需参照本规则的原则要求,由相关部门自行制定管理办法。
8.3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
危险废物管理工作人员岗位职责
危险废物贮存设置(库房)管理规定
易制毒化学品出入库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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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机构设置与安全管理人员配备的管…
安全规章制度的编制及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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