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硫化氢防控管理办法

  
评论: 更新日期:2012年08月22日

        第四章 含硫废物的排放
        第二十条 对含硫物质的排放应进行监控,严禁在含硫化合物管线中排放可与硫化物发生反应产生硫化氢的物质。
        第二十一条 含高浓度硫化氢的气体(如酸性气体等)必须经过焚烧或其他有效处理,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
        第二十二条 高含硫废水应与其他废水分开排放,含硫污水必须经过处理合格后方可与其他废水混合排放或处理。
        第二十三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将高浓度废硫酸、废碱液等有毒有害废液直接向污水系统排放。
        第二十四条 酸渣与碱渣不得混合排放,防止发生反应后造成硫化氢中毒事故。
        第二十五条 含硫酸渣池排放口应设置警示牌,排渣时,操作人员应站在上风向,一人操作、一人监护,防止发生硫化氢中毒事故。 第二十六条 在高含硫的隔油池、污水池处采样,检测分析人员应站在上风向,并应佩戴防护用品。 第二十七条 污水井检查及维护,需按《进入受限空间HSE管理规范》要求进行硫化氢等有害气体检测,达到要求后方可下井作业。
        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应建立含酸废液贮罐台帐,在现场做明显标识,并定期检查。报废的含酸储罐,应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处理。
        第五章   防  护 
        第二十九条 空气中硫化氢浓度超过10mg/m3时,操作人员进入危险区,必须使用便携式硫化氢报警仪和佩戴正压自给型空气呼吸器。
        第三十条 含硫化氢的装置区应按照相关标准要求安装固定式硫化氢报警仪。发现硫化氢超标报警时,应及时处理;情况严重时,应撤离现场人员并向上级报告。
        第三十一条 应根据生产岗位和工作环境特点,按照《含硫油气田硫化氢监测与人身安全防护规程》、《生产作业现场应急物品配备规范》或《浅海石油作业硫化氢防护安全规定》要求,配备相应的安全防护器具,并指定专人管理,定期检测、更换及维护,确保完好使用。
        第三十二条 在所有可能产生硫化氢的沟、池、容器等低洼处作业时,应使用必须的防护用品,防止人员中毒。
        第三十三条 对于固定检测报警仪、便携式检测报警仪应进行定期校准及维护,确保完好有效。
        第三十四条 从事涉及硫化氢作业的人员,应按照规定定期进行体检,对患有“职业禁忌症”的岗位人员,应按要求及时调换工作岗位。
        第六章 应急管理 
        第三十五条 所有可能接触硫化氢的人员,上岗前必须接受有关防止硫化氢中毒及救护知识的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准上岗。
        第三十六条 凡可能发生硫化氢中毒事件的单位,应制定应急预案,并组织相关人员定期演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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