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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

  
评论: 更新日期:2012年09月12日

  第一节  总  则
  第1条 为了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保障职工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制定本规定。
  第2条 在生产过程中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必须遵守本规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3条 本规定所称危险化学品,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
  第4条 在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过程中,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必须保证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要求,并对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负责。
  从事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活动的人员,必须接受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第5条 依照本规定对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实施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作业场所进行现场检查,调取有关资料,向有关人员了解情况,向单位提出整改措施和建议;
  (二)发现危险化学品事故隐患时,责令立即排除或者限期排除;
  (三)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设施、设备、器材和运输工具,责令立即停止使用;
  (四)发现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接受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不得拒绝、阻挠。
  第二节   危险化学品的储存
  第6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按照确保安全的原则规划适当区域专门用于危险化学品的储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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