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管理网

工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

  
评论: 更新日期:2012年09月12日

  第7条 危险化学品储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国家标准的储存方式、设施;
  (二)周边防护距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三)有符合储存需要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其他条件。
  准备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提出申请,并经批准后方可储存;
  第8条 危险化学品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内。储存方式、方法与储存数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并由专人管理。
  危险化学品出入库,必须进行核查登记。库存危险化学品应当定期检查,领用、出库、帐务必须相符。
  第9条 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对安全、消防的要求,设置明显标志。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储存设备和安全设施应当定期检测。
  第三节  危险化学品的运输
  第10条  危险化学品运输托运人只能委托有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的运输企业承运。
  第11条 运输、装卸危险化学品,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要求,并按照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四节  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
  第12条 危险化学品储存以及使用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应当制定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经上级批准后实施。
  第13条 使用、运输、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制定相应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14条 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按照本单位制定的应急救援预案,立即组织救援,并立即报告当地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环境保护、质监部门。
  第15条  公司所属各单位根据本规定,制订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网友评论 more
创想安科网站简介会员服务广告服务业务合作提交需求会员中心在线投稿版权声明友情链接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