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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前安全分析管理规定

  
评论: 更新日期:2013年03月17日
(四)工作任务的关键环节。
(五)作业人员是否有足够的知识、技能。
(六)是否需要作业许可及作业许可的类型。
(七)是否有严重影响本工作安全的交叉作业。
(八)其他。
第二十条 分析小组针对每步工序,识别每项任务或步骤所伴随的危害因素。识别危害因素时应充分考虑人员、设备、材料、方法、环境五个方面和正常、异常、紧急三种状态。
第二十一条 按照发生机率和严重性对存在潜在危害的关键活动或重要步骤进行风险评价。根据判别标准确定初始风险等级和风险是否可接受。风险评价应选择适宜的方法进行。
第二十二条 分析小组应针对识别出的危害因素,考虑现有的预防/控制措施是否足以控制风险。若不足以控制风险,则提出改进措施并由专人落实。在选择风险控制措施时,应考虑控制措施的优先顺序。
第二十三条 制定出所有风险的控制措施后,还应确定以下问题:
(一)是否全面有效的制定了所有的控制措施。
(二)对实施该项工作的人员还需要提出什么要求。
(三)风险能否得到有效控制。
第二十四条 风险识别及所有控制措施制定后,应填写《工作前安全分析表》(见附录A),描述每一项任务或步骤,列出方法、设备、工具、材料和技术要求,分析小组人员取得一致意见,确认签字。
第三节 作业风险的沟通
第二十五条 工作前安全分析结果没有得到有效沟通、措施未有效落实、未向参加该项作业的全体人员进行交底不得开始作业。需要办理作业许可证的作业活动,作业前应获得相应的作业许可。紧急状态下的工作任务,如抢修、抢险等,执行应急预案。
第二十六条 承包商所做工作前安全分析由承包商项目主管审批,应同步提交属地项目负责人审核备案;有工程监理的作业项目,应报监理人员审核。
第二十七条 作业前应召开工具箱会议,进行有效的沟通,确保:
(一)让参与此项工作的每个人理解完成该工作任务所涉及的活动细节及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和每个人的职责。
(二)参与此项工作的人员进一步识别可能遗漏的危害因素。
(三)作业人员意见不一致,异议解决后,达成一致,方可作业。
(四)在实际工作中条件或者人员发生变化,或原先假设的条件不成立,则应对作业风险进行重新分析评价。
第二十八条 属地单位和作业单位项目负责人应确保开工前所有风险控制措施已落实到位,召开工具箱会议的同时填写《工作前安全分析作业人员评价表》(见附录B),判断作业人员对作业任务的胜任程度。评价结果有一项不足3分,应对相应作业人员重新培训工作前安全分析相关内容。
第四节 现场监控及信息反馈
第二十九条 在作业过程中应严格落实风险控制措施,根据作业许可的要求,指派相应的负责人监督整个工作过程,特别要注意工作人员的变化和工作场所出现的新情况以及未识别出的危害因素。
第三十条 任何人都有权利和责任停止他们认为不安全的或者风险没有得到有效控制的工作。
第三十一条 若发现工作前安全分析过程中的缺陷和不足,及时向工作前安全分析小组反馈。如果作业过程中出现新的隐患或发生未遂事件和事故,应立即停止作业,分析小组重新进行工作前安全分析。
第三十二条 作业任务完成后,所有作业人员,特别是作业项目负责人有义务将作业过程中新发现的危害、新采取的有效风险削减措施向分析小组报告,分析小组应进行作业项目的回顾与总结,完善该项工作的工作前安全分析,填写到《工作前安全分析表》中。
第三十三条 工作前安全分析小组应根据作业过程中发生的各种情况提出完善该作业程序的建议,不断修订和完善,作为下次同类作业的重要指导依据。
第四章 审核、偏离、培训和沟通
第三十四条 各炼化企业应将本规定纳入体系审核,必要时可组织专项审核;发生偏离应报炼油与化工分公司批准,每一次授权偏离的时间不能超过一年;各炼化企业应组织培训,相关员工都应接受培训;本规定在炼化企业内部及相关方之间进行沟通。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由炼油与化工分公司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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