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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企业特殊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评论: 更新日期:2013年05月08日


第七节 抽加肓板作业
第五十九条:肓板管理基本要求:
1.要选用符合安全要求的肓板。
2.要建立肓板档案卡片,并进行编号。
3.肓板由各生产车间及设备处分别保管、使用。
第六十条:要指定专人负责抽加肓板工作,指定专人负责监护。
第六十一条:抽加肓板必须确认部位,并挂牌做记号,对较大系统抽加肓板的工作,应绘制肓板分布图,防止因误抽加肓板造成事故。
第六十二条:在易燃、易爆系统抽加肓板,应在系统卸压后保持正压,以防空气吸入造成事故。
第八节 起重吊装作业
第六十三条:对20吨以上重物和土建工程主体结构的吊装,或吊装物虽不足10吨,但形状复杂,刚度小,长径比大,精密贵重,施工条件特殊的情况下,都应编制吊装方案,方案经施工主管部门和安全技术等部门审查,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六十四条:起重吊装工作必须分工明确,并按《起重吊运指挥信号》(GB5082)规定的统一联络信号,统一指挥。
第六十五条:不得利用厂区管道、管架、电杆、机电设备等做吊装锚点,未经确认许可,也不得将生产性建筑、构筑物等做吊装锚点。
第六十六条:使用各种起重机械、吊具和索具时,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各种起重机械的操作,除执行《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6067)外,还必须按机械本身的操作规程进行,操作者须按《起重机司机安全技术考核标准》(GB6720)的要求,经特种作业专门训练,考核合格后持证操作。
2.起重作业前必须对起重机械的运行部位,安全装置及吊具、索具进行详细检查,吊装前必须试吊检查。
3.各种起重机械必须按规定进行吊装,严禁超负荷吊装,吊具、索具必须经过计算选择使用。
第九节 装卸、搬运作业
第六十七条:各部门应根据职工的技术、经验、体力及特殊生理情况调配工人与分配其工作。
第六十八条:各部门应指派有经验的职工在现场负责指导装卸、搬运工作的进行。
第六十九条:女工及年龄在16周岁至18周岁的未成年男工,其单人的负重量一般的不得超过25公斤;两人抬运的总重量不得超过50公斤。
第七十条:男工单人的负重量,最高不得超过80公斤。
第七十一条:50公斤以上的货物,由一个人搬运时,应有人搭肩,必要时有人卸肩。
第七十二条:80公斤以上100公斤以下的单件货物,应使用手推车、滑板等搬运工具进行搬运。
第七十三条:500公斤以上的单件货物,应使用绞车、滑车、起重机等机械设备进行搬运。
第七十四条:装卸、搬运超过80公斤的单件货物,如按第七十二条和第七十三条执行确有困难时,应组织多人抬运;多人抬运时应在抬运工人中指定专人统一指挥;两人抬运时每人的平均负重量不得超过70公斤,抬运的人数增多,其平均负重量应适当递减。
第七十五条:单人负重50公斤以上的货物,在平地上的搬运距离最远不得超过70米,超过70米时,须有人接替或用工具搬运;在斜坡上(如跳板、楼梯、坡道等)进行搬运时,其搬运重量或搬运距离应适当缩减。
第七十六条:装卸、搬运作业使用的跳板应坚实牢固,搭设跳板的坡度不应大于1:3,并根据需要设置来回跳板和防护、防滑等设备。
第七十七条:装卸、搬运作业场所应保持整洁,道路应平坦,夜间应有足够的照明。
第七十八条:供装卸、搬运使用的工具和机械应由部门经常检查、保养,随时保持其完好状态;吊车起重机等机械应由受过专门训练,并经考核合格的人员担任驾驶。
第七十九条:部门应根据工作需要,供给职工以垫肩、手套、口罩、眼镜、面具等防护用品。
第八十条:经常进行装卸、搬运的场所,应设有职工休息的处所,如供给足够的饮水,并应备有简单的医药和急救设备。
第八十一条:从事装卸、搬运工作的职工每次连续工作两小时后,应有不少于10分钟的间歇时间,间歇时间按工作时间计算。
第八十二条:危险性物品的装卸、搬运,除遵照上述各项规定外,应该严格执行关于危险性物品的有关规定。
第十节 临时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第八十三条  在正式运行的电源上所接的一切临时用电,应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司证”。
    第八十四条  在运行的生产装置、罐区和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一般不允许接临时电源。确属装置生产、检修施工需要时,在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的同时,按规定办理“用火作业许可证”。
    第八十五条  危险识别
    1.作业前,召集有关技术人员,针对作业内容应进行危害识别,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及安全措施。
    2.将安全措施填入“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内。
    第四条  许可证办理程序
    1.施工单位负责人持有关证件(生产用临时电的证明材料),到设备能源处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
    2.配送电单位负责人即部门负责人,应对作业程序和安全措施进行确认后签写“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相应的安全措施内容。
    3.施工单位负责人,应向具体施工作业人员、现场工作人员进行作业程序和安全措施的交底。
    4.作业完工后,施工单位应及时通知负责配送电单位停电,及时拆除临时用电线路。
    第八十六条  作业安全措施
    1.有自备电源的施工和检修队伍,自备电源不应接入公用电网。
    2.安装临时用电线路的电气作业人员,应持有电工作业证。
    3.临时用电设备和线路应按供电电压等级和容量正确使用,所用的电气原件应符合国家规范标准要求,临时用电电源施工、安装应严格执行电气施工安装规范,并接地良好。
    4、在防爆场所使用的临时电源,电气组件和线路应达到相应的防爆等级要求,并采取相应的防爆安全措施。
    5、临时用电线路及设备的绝缘应良好。
    6、临时用电架空线应采用绝缘铜芯线。架空线最大孤垂与地面距离,在施工现场不低于2.5m,穿越机动车道不低于5m。架空线应架设在专用电杆上,严禁架设在树木和脚手架上。
    7、对需埋地敷设的电缆线线路应设有“走向标志”和“安全标志”。电缆埋地深度不应小于0.7m,穿越公路时应加设防护套管。
    8、对现场临时用电配电盘、箱应有编号,应有防雨措施,盘、箱、门应能牢靠关闭。
    9、行灯电压不应超过36V,在特别潮湿的场所或塔、釜、槽、罐等金属设备作业装设的临时照明行灯电压不应超过12V。
    10、临时用电设施,应安装符合规范要求的漏电保护器,移动工具、手持式电动工具应一机一闸一保护。
    11、配送电单位应进行每天两次的巡回检查,建立检查记录和隐患问题处理通知单,确保临时供电设施完好。对存在重大隐患和发生威胁安全的紧急情况时,配送电单位有权紧急停电处理。
    12、临时用电单位应严格遵守临时用电规定,不得变更地点和工作内容,禁止任意增加用电负荷或私自向其它单位转供电。
    第八十七条  许可证管理
    1.“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一式三联,第一联由设备能源处留存,第二联交配送电执行人,施工单位持第三联。
    2.“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有效期限为一个作业周期。
    3.用电结束后,“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第三联交由配送电执行人注销。
    4.“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保存期为1年。
    第七条  管理职责划分
    1.设备能源处负责临时用电的安全管理。
2.生产处负责临时用电的审批
3.安全处负责临时用电的安全监督管理。
    4.配送电单位负责其管辖范围内的临时用电的安装和拆除。
    5、施工单位负责所接临时用电的现场运行、设备维护、安全监护和管理工作。
第八十八条 本制度自下文之日起执行。
第十一节 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第八十九条 用火作业系指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进行的施工过程。在抢险过程中用火作业应按应急预案中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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