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隐患评估与整改
第十四条 根据调查报告,对需要立项投资整改的事故隐患应组织评估。企业应成立重大事故隐患评估领导小组。评估领导小组由主管领导牵头,安全部门组织,生产、设备、计划、财务资产、事故隐患所在单位及有关专家等参加。
第十五条 对事故隐患的评估,应形成书面评估报告,评估报告主要内容应包括:
(一)事故隐患类别;
(二)事故隐患等级;
(三)影响范围及严重程度;
(四)隐患整改的目标或效果要求;
(五)事故隐患整改建议;
(六)整改资金估算及来源。
第十六条 根据事故隐患评估结果,确定事故隐患分级整改管理权限,由企业或所属单位研究制定整改投资方案。
第十七条 根据事故隐患评估结果,较大事故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方案由企业或所属二级单位组织实施,企业备案;特大事故隐患整改方案由企业组织实施,报集团公司备案,集团公司有关部门督察。
第十八条 对确因危害程度高、整改资金较大,或涉及两个及以上企业或地区分公司的重特大事故隐患,可向集团公司或股份公司主管部门报告。由集团公司相关部门组织评估,进行协调,研究落实投资渠道。
第十九条 事故隐患整改完成后,应及时报告企业相关主管部门,申请审查验收。
第二十条 事故隐患整改实行防范措施、责任、人员、资金和时间“五落实”。
第二十一条 集团公司、企业安全部门按备案级别实行分级督察。督察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事故隐患监控措施的制定和落实情况;
(二)事故隐患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
(三)事故隐患整改项目的形象进度;
(四)应急救援预案的培训和演练情况。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二条 对于及时发现事故隐患,或在隐患监控、整改工作中成绩突出,避免重大事故发生的人员,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三条 对存在的事故隐患,企业有关部门应下发《事故隐患整改通知书》,责成事故隐患单位限时组织评估和处置,并督促组织整改。
第二十四条 企业应严格按照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要求,实行事故隐患整改项目管理。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投产使用后,出现危及人员生命安全或生产运行的事故隐患,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对存在的事故隐患隐瞒不报、未采取防范措施或监控、整改不认真的,导致事故发生或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追究有关领导和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没有整改或整改资金不落实的企业,不批准立项新项目(工程)。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各企业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事故隐患治理监控管理规定》(质安字[2001]10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质量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
附件:
安全事故隐患分级参考标准
1. 特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一次死亡10人及以上,或者中毒(重伤)50人及以上,或者造成一次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万元及以上和社会影响恶劣、性质严重的事故隐患。
2.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一次死亡3人以上,或者中毒(重伤)10人及以上,或者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500万元及以上、1000万元以下和较大社会影响的事故。
3. 较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一次死亡1-2人,或者中毒(重伤)3人以上,或者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100万元及以上、500万元以下的事故隐患。
4. 其它为一般事故隐患。
(事故隐患分级暂无国家标准,以上标准参照了原劳动部规定,国家或主管部门有明确规定后,按新规定或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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