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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仪表安全管理制度

  
评论: 更新日期:2013年08月28日

    2.3.7各表计准确,继电器动作灵活。
    2.3.8用兆欧表测量绝缘电阻,应不小于0.5MΩ,并按标准进行交流耐压试验,一次回路的试验电压为工频1kV ,也可用2500V兆欧表试验代替。
    2.4电动机
    2.4.1电动机电流不超过允许值。
    2.4.2轴承的温度及润滑正常。
    2.4.3电动机无异常音响。
    2.4.4电刷无冒火或其他异常现象。
    2.4.5电动机及其周围的温度在正常范围内。保持电动机附近的清洁,电动机周围不准有煤灰、水汽、油污、金属导线、棉纱头等,以免被卷入电动机内。
    2.4.6由外部用管道引入空气冷却的电动机,保持管道清洁畅通,连接处严密,闸门应在准确位置上。
    2.4.7对大型密闭式冷却的电动机,冷却水系统运行正常。
    3. 测量、控制仪表完好标准
    3.1仪表要求达到反应灵敏,测量准确,控制平稳(灵、准、稳):
    2.1.1仪表的基本误差、回差及外观等均符合相应仪表的技术要求。
    3.1.2调节器及一次仪表的输出信号上下变化均匀,无较大幅度振荡,一次仪表与二次仪表的示值误差符合精度要求。
    3.1.3有积分作用的调节器,其余差符合相应仪表的技术要求。
    3.1.4测量仪表的量程选择应符合技术规范;流量的指示值在全量程的(流量刻度)的30%以上。
    3.1.5联锁保护系统在事故状态下能起自动保护作用。
    3.2仪表修理、装配、校验质量优良,符合下列技术要求:
    3.2.1各零部件工作正常、润滑良好、符合相应的技术要求。
    3.2.2防爆仪表符合有关的技术要求。
    3.2.3解体检修的受压仪表必须进行耐压、静压误差试验。
    3.2.4仪表的密封部分必须按规定进行气密试验。
    4. 完好DCS设备间标准
    4.1设备间环境条件:
    4.1.1机房温度:18--28℃、变化率≤5℃/h。
    4.1.2相对湿度:40-60%RH、变化率≤6%RH/h。
    4.1.3洁净度、照明、电源满足技术要求。
    4.1.4各种设备外观整洁、内部无灰尘,过滤网清洁。
    4.2设备间管理应达到下列标准:
    4.2.1各项管理制度齐全、执行严格。
    4.2.2按点检制度定时点检,点检表格记录完整、真实、清晰。
    4.2.3硬件、软件维护符合规程。
    4.2.4备件、工器具、消耗品保管妥善,摆放整齐。
    4.2.5消防器材齐备、好用。
    4.3硬件状态应达到下列标准:
    4.3.1设备、部件完整无损,不锈蚀,不变形、通风系统运行良好。
    4.3.2硬件设备技术性能达到相应的产品技术要求,功能良好。
    4.3.3冗余设备及部件处于良好的备用状态。
    4.3.4系统利用率达99.9%以上,硬件完好率达100%。
    4.3.5控制站(器)和监视站工作正常,各类I/O卡运行良好,指示灯指示准确,冗余或热备设备完全后备,能正常切换;
    4.3.6各种控制柜、电源柜、接线柜、继电器柜等,安装正确,柜门开启自如。
    4.4软件应符合下列要求:
    4.4.1系统软件、应用软件功能运行正常,人机界面工作正常。
    3.4.2软件投用率100%。
    5.各控制室计算机完好标准
    5.1操作站运行正常,操作系统符合要求;CRT显示清晰,无磁化和死机现象;操作键盘表面无损伤,按键灵活好用;打印机能准确及时打印过程报警和系统报警;辅助操作台各类灯、开关和按钮全部工作正常。5.2系统软件、技术资料完整,原始记录齐全,应用软件100%投用                                                        
    7. 电气的日常维护与操作
    7.1 落实包机到人的规定,对各电气、仪表要有明确的包机责任人,并明确包机人的责任。
    7.2 操作人员必须学习电气仪表相关操作规程,并按规程操作。
    7.3高压配电柜、高压隔离开关及变压器、避雷器、电压(流)互感器上的绝缘子根据检修计划每年至少彻底清扫一次,低压配电系统以及低压配电盘(柜)、电力线路等每季度检查维护一次,并做好记录。
    7.4 各种电气、电机维修专用工具及检测仪器均由电仪班统一管理,定期校对修理,确保正常使用。
    7.5在正常的使用过程中,任何电气、仪表严禁超负荷、超转速运行和使用。
    7.6各车间电气设备责任到人,要随时跟随车间的大修安排,不定期的对车间内连续使用长期运转或较为重要的电气设备进行维护保养或润滑。
    8. 仪表的日常维护与操作
    8.1落实包机到人的规定,对各电气、仪表要有明确的包机责任人,并明确包机人的责任。
    8.2操作人员必须学习电气仪表相关操作规程,并按规程操作。
    8.3全套仪表(包括检测元件、引线、仪表箱及附件等)安装、维护符合下列要求:
    8.4安装符合技术规范,导线排列整齐,管线横平竖直,转弯圆滑,固定牢固,管线无泄漏,信号引线屏蔽、接地良好。
    8.5表体整洁,铭牌清晰,无缺陷,零部件完整无缺,无严重损伤和锈蚀。
    8.6记录、打印清晰,颜色分明,记录笔不堵、不漏、下水流畅,记录纸符合要求。
    8.7仪表的标度板上的文字、数字和符号应鲜明、清晰,不应该玷污和残缺,标度应符合要求,计量单位一律采用法定计量单位。一、二次仪表标度相符。
    8.8变送器所配的输出电流表、压力表应完好,精确度符合要求。
    9. 电气仪表的日常巡查
    9.1 电气设备的巡查内容包括:电气设备各仪器、仪表是否齐全准确;电机运行是否正常;各配电柜内螺栓、线路接头是否紧固,线路是否老化;电气设备与机械部分配合是否良好。
    9.2仪表巡查内容包括:现场仪表压力、温度、流量、液位各点是否准确;调节阀开度是否正常;现场表与 DCS 是否一致;UPS 电源是否运行正常。
    9.3巡检人员应按要求的检查项目、内容、时间、路线每天检查一次,并做好关键点巡查记录,无特殊情况不得漏检。若发现设备有异常,应加强监视,分析原因,能整改的应立即整改,需要停产、停电后才能进行的工作,要及时汇报,并做好记录。
    9.4巡检时,巡检人员应带有手电筒、测温仪、绝缘工具等必要工器具,认真地看、听、嗅、摸,及时发现设备异常,并进行正确处理。
    9.5巡检人员在危险区域接近危险部位(如高温、高压、有毒气体、高电压设备)检查时,应严格执行有关规程规定的安全注意事项。
    9.6值班电工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将本班的巡查情况及设备的运行情况事故处理情况进行交接,以便下一班的电工巡回检查时重点检查。
    9.7 设备或系统停车检修时,巡检人员应了解检修进度,若发现现场安全措施有变动,安全标示牌不齐全,检修部分与运行设备有关的系统隔绝不可靠,或影响非检修区域文明生产时应立即通知检修停止工作进行整改,收回作业证,并汇报有关领导。
    9.8 遇有下列情况时,巡检人员应进行重点检查
    9.8.1 大修后试运行。
    9.8.2 新设备投入试运行。
    9.8.3 存在缺陷的运行设备或有过频发性故障的设备。
    9.8.4 上班交班的设备异常情况或注意事项。
    9.8.5 特殊运行方式。
    9.8.6 自然条件变化(如大风、大雪、大雾、雷雨天气等)。
    9.8.7 上级领导的命令,各电仪工通知的有关设备,班长认为有必要重点检查的设备。
    9.8.8 电仪科负责人及班长应不定期对主设备及有异常和修后的重要辅机进行巡回检查。可以采用自查或抽查方式进行。
    10. 电气仪表的检修、技改
    10.1 小修(1 天以内):更换仪表、继电器装置、小型空开、闸刀开关、电机等,不致影响
    生产的检修,由车间电工自行维修即可。
    10.2中修(1-5 天):电仪科应根据车间生产情况,与设备同步进行局部停车检修。瑞普生产区由电仪科提前 5 天编制《检修计划》,报生产主管批准,电仪科组织人员、生产车间协助实施;向阳、水泥生产区由生产车间编制《检修计划》,电仪科审核,报生产主管批准,生产车间组织人员、电仪科协助实施。检修计划内容包括:停车时间、检修内容、检修期限、检修分工、安全措施等。
    10.3 大修(5 天以上):根据电气运转情况、结合设备大修计划进行停车检修,同时对电气仪表进行技术改造,由电仪科或生产车间提前 15 天编制《检修计划》,审批及实施同中修程序。检修计划内容包括:检修工作机构、停车时间、检修内容、检修分工、检修期限、安全措施等。
    10.4 紧急维修:电气设备及仪表发生突发事故后,车间电工应立即向生产部汇报,简要说明损坏的电气仪表情况,并准备工具。车间管理人员、电仪负责人、安全员到达现场后确定维修方案及安全措施,并组织人员对损坏的电气仪表进行修复或更换。维修完毕后由安全环保部(科)、电工班分别对维修后的安全隐患、是否能够正常运行进行检查,由生产主管及电仪科负责人根据生产需要决定是否立即使用。
    11. 电气仪表的封存、报废、处置
    11.1 电气仪表的封存
    11.1.1 停用一年以上且经使用部门和电仪科确认的电气仪表为闲置设备。
    11.1.2 封存电气仪表的报批:应由使用单位根据生产安排,向电仪科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后,再报生产主管审批。
    11.1.3 闲置电气仪表可就地封存,但封存设备必须由车间安排相关人员维护保养。
    11.1.4 封存的电气仪表不准随意拆卸和借用,需要时必须写书面申请报电仪科同意,生产主管批准后方可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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