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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检维修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评论: 更新日期:2013年08月28日

检修任务书的填写
    第一条:计划检修分为大、中、小修,由厂(车间)、部门编制大、中检修计划,报生产部汇总,平衡后,请公司主管生产领导批准,由生产部下达检修任务书给负责检修的机修车间或动力车间等,同时将交检修任务书抄给财务部及供应物流部。
    第二条:小修任务书,由生产部下达。
    第三条:计划外的检查项目,原则上与计划检修同样处理。
    检修的准备工作
    第四条:经批准的检修计划,应该项目齐全,内容详细,责任明确,措施具体。凡是具有二人以上的检修项目,必须指定一人负责安全。
    第五条:负责检修的机修车间负责人等,要对检修中的安全负责,并对参加检修的人员交好任务,交好安全措施。
    第六条:检修负责人在检修前,要组织检修人员,做好检修器具准备,做到器具齐全、安全可靠。
    第七条:检修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物质的设备(槽罐、罐车、装置、塔釜、管道、沟道);清洗置换、分析检验、办理动火证手续等,由设备所属厂(车间)、部门负责进行,具体工作程序、标准、审批等,按第八章“防火、防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设备交接制度
    第八条:生产车间大、中修,必须将所有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的原料、中间体、成品清除并转移到安全的地方存放。
    第九条:设备必须由设备所属车间负责进行清洗、置换,直到达到动火要求为上。
    第十条:上述(八、九)条任务完成后,由生产单位负责人,将设备交给检修人员,并派熟悉情况的操作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监护。
    第十一条:检修完毕,负责检修的部门负责人要组织有关人员进行一次安全检查。要清点人员,检查检修工具、器材有否遗留在设备、管道内,有没漏掉的检修项目、设备上的安全附件,防护装置以及盖板、栅栏、栏杆等是否按要求复原,场地是否已清理等。
    第十二条:在具备试车的条件下,由生产部组织生产车间及检修部门有关人员进行试车和验收。根据生产要求,分别进行耐压试验、气密性试验、试运转、负荷试车等。如情况正常、合格,由生产车间接收,转入正常生产。
    焊接作业安全规定
    第十三条:焊接动火,必须按本制度第八章“防火、防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焊接动火 ,看火人由设备所属车间指派。在槽罐内、潮湿的地沟内,金属构架天车上焊接作业,由检修单位指派监护人。
    第十五条:在焊接作业中,焊接工具要合乎标准,焊枪的风、气门要严密可靠,氧气减压压力表灵敏有效,氧气软管应耐压2.0MPa(20大气压),乙炔软管需耐压0.5MPa(5大气压)。
    第十六条:使用溶解乙炔钢瓶,应按安全生产基本规程“溶解乙炔钢瓶安全管理规程”中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电弧焊接(电焊)工具设备要符合标准。
    (1)电焊机电源要按设独立电闸;
    (2)焊机二次线圈及外壳,必须妥善接地(接零),其接地电阻不得大于4欧姆;
    (3)一次线路与二次线路必须完善,并易辨认,绝缘要良好;
    (4)焊夹绝缘要好,必要时要有护手挡板。
    第十八条:电焊工作业时,不得任意移动防护接地的设备。
    第十九条:电焊作业,在地面上施焊时,应穿绝缘鞋或在绝缘处;在潮湿的工地或地沟、槽罐内,要穿绝缘胶鞋,并在在备好的绝缘板上,方可进行焊接作业。
    第二十条:焊接作业中,要配带好个人防护用具,必要时应备好防毒面具或口罩。
    第二十一条:在多人交叉作业场所从事电焊作业,要设有防护遮板,以防电弧刺伤他人。
    容器内及不通风处作业安全规定
    第二十二条:进入容器(槽罐、罐车、反应釜、塔釜、沟道等)内作业,必须办理入罐作业许可证,不通风处作业,要报请安技处检查同意。
    第二十三条:在进入罐内作业三十分钟前,要取样分析,经检验合格后,方可进入作业。
    第二十四条:检修人员在进入罐内检修前,要全面进行一次检查,做到以下四不进:
    (1)清洗、置换分析不合格,不进;
    (2)电源及物料管道不切断,不进;
    (3)安全设施、工具、行灯不合格,不进;
    (4)没有监护人,不进。
    第二十五条:对一般罐内检修,必须由检修单位指派专人监护,重要危险性作业,安技处要派人到现场检查、监护。
    第二十六条:罐内作业要根据设备深度,搭设安全梯及架台,配备救护绳索,以保证应急撤离。在作业中,严禁内外投掷材料、工具,以保安全作业。
    第二十七条:罐内作业中,可视具体作业条件,采取通风措施。对通风不良的以及容口较小的设备,作业人员应采取间歇作业,不得强行连续作业,禁止向罐内输灌纯氧气。
    第二十八条:一般情况下,禁止进入罐内清理有毒及有腐蚀性残留物,如确有必要,需穿戴好个人防护用品,罐外必须有人监护。
    第二十九条:作业因故中断,安全条件业已改变,需继续入罐作业,应重新补办“入罐作业证。
    第三十条:罐内动火作业,要办理好动火证及入罐作业证。动火人离开时,不得将乙炔枪放入罐内,以防乙炔泄漏,
    第三十一条:作业竣工时,检修人员及监护人员共同检查罐内外,在确认无疑时,方可封闭各入孔。
    第三十二条:在不通风处及较深的池、坑、沟、井内作业,必须防止人员中毒及窒息,应根据具体情况,采取通风或排毒措施,确保作业人员安全。
    电器检修
    第三十三条:电器检修,要按电力部《电业安全工作规程》执行。
    第三十四条:凡电气检修,必须执行电气检修工作票制度。
    (1)供电单位供电设备,线路检修,工作票由指定签定人签发,经工作许可人许可后,方可进行作业。
    (2)厂(车间)所属电气检修,工作票由车间电工办理,厂委会审查批准。
    第三十五条:凡是在导电设备、线路工作(不论高、低压),必须停电作业,并在电源开关把上挂有“有人作业,禁止合闸”的标志牌,除专责挂牌人外,不准任何人随意拿掉或送电。
    第三十六条:在停电线路工作地段装接地线前,必须放电、验电、验明线路确认无电方可接线。
    第三十七条:线路经过验明确实无电压后,应在工作地段两端接地线,凡有可能送电到停电线路的分支线,也要挂接地线。
    第三十八条:停电、放电、验电和检修作业,必须由作业负责人指派有实践经验的人员担任监护,否则不得进行作业。
    第三十九条:禁止带电检修作业。
    第四十条:外线、杆、塔电缆检修,作业前必须全面检查,确认无疑方可进行作业。
    (1)变电所出口处或线路中间某一段有两条以上线路邻近平行时,应验明检修的线路确已停电并挂好接地线后,在停电线路的杆,塔下面作好标志,设专人监护,以防误登杆、塔。
    (2)对有两个以上供电点的线路检修时,应采取可靠措施,防止误送电。
    (3)对地下直埋或隧道电缆检修时,应切实避免伤及临近电缆。
    (4)五级以上大风时,严禁在同杆、塔多回线中进行部分线路停电检修作业。
    (5)在立、撤杆和修正杆坑及在杆、塔上作业时,必须认真检查并防止倒杆和滑梯事故。接地线拆除后,应认为线路带电,严禁任何人攀登杆、塔,并按工作终结办理汇报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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