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全部气瓶的气门都应朝向一面;
4、用汽车运输气瓶时押运人员应坐在驾驶室内,不准坐在车厢内;
5、严禁将氧气瓶和乙炔瓶、其他易燃、易爆物品或装有可燃气体的容器一起运送;
6、为防止气瓶在运输途中滚动,应将其可靠地固定住;
7、 运送气瓶时,必须保证气瓶不致沾染油脂、沥青等;
8、不论是已充气或空的气瓶,应将瓶颈上的保险帽和气门侧面连接头的螺帽盖盖好后才允许运输。
9、氧气瓶应涂天蓝色,用黑色标明“氧气”字样;乙炔气瓶应涂上白色,并用红颜色标明“乙炔”字样。气瓶在保管、使用中严禁改变气瓶的涂色和标志,以防止涂色脱落造成误充气。
10、在接收氧气瓶、乙炔瓶时,应检查印在钢瓶上的钢瓶试验日期及试验机构的鉴定,否则应拒收。
11、氧气瓶内的压力降到0.196千帕时,不准再使用,用过的空瓶应写明“空瓶”。
12、工作地点最多只允许有两个氧气瓶:一个工作,一个备用。
13、油漆场所的油漆及溶剂贮存时,以不超过一日用量为宜。容器应及时加盖。
14、汽车库内不得存放桶装汽油、柴油。汽车载有桶装汽油、柴油时均不得进入汽车库停放。不准在车库内给汽车油箱加油或从油箱内吸取油品。
15、每个装有化学药品的瓶子上或容器上应贴上明显的标签,并分类存放。
16、不准把氧化,还原剂及其它易互相起反应的化学药品储放在相邻近的地方。
17、凡有毒性、易燃或有爆炸性的药品不准放在化验室的架子上。
18、材料部门保管易燃、易爆品,化学危险品要尽职尽责,不得玩忽职守,发放时必须严格遵守有关规定。部门、班组只能存放少量的清洗用的汽油、酒精,但要有专人专柜保管,用后剩余的要尽快收回,工作现场在没有作业时不允许存放易燃品(班组存放汽油不得超过5kg,酒精1.5kg),且以不超过一日用量为宜。
19、油化验室要有防火措施,室内要保持清洁并悬挂 “严禁烟火”警示牌。
20、油务人员在取、放、加油和滤油作业时,现场严禁烟火并有防火措施,做到不漏油在设备外面及地上。
21、在对油进行烘热加温时,不得在烘热油时放置与生产无关的物品,下班前或工作人员离开现场岗位前应进行检查,关闭热源。
第五章 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的审批发放使用、回收
22、对使用易燃易爆和其它危险品,由使用部门提出使用时间、数量、用途、报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购入,保管人员要验收、审核登记。
23、在生产现场使用易燃易爆和其它危险品时,领料单必须由使用部门领导签字方可发放使用,汽油每次不得超过5kg(除大量使用的经公司主管领导或总批准外),使用过程中必须做好防火措施。
24、发电机风洞内不允许使用汽油直接清洗设备,如工作确实需要,要经过使用部门领导审查批准,必要时要经公司主管领导或总工批准,并做好严格的防火措施。
25、使用后剩余的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应及时回收、保管,残废品应集中回收销毁。
六、检查与考核
本办法纳入项目部安全工作检查,并按公司《安全生产奖惩办法》和《违章管理办法》进行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