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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管理制度

  
评论: 更新日期:2013年10月28日

  第11条易燃物品的加热禁止使用明火,在高温反应或蒸馏等操作过程中,如必须采用烟道气、有机热载体、电热等加热时,应采取严密隔绝措施。

  第12条生产、使用危险物品和企业,应根据生产过程中的火灾危险和毒害程度,采取必要的排气、通风、泄压、防爆、阻止回火、导除静电、紧急放料和自动报警等措施。

  第13条输送有毒有害物料,应采取防止泄漏的措施。

  第14条输送固体氧化剂、易燃固体等,应防止摩擦、撞击。

  第15条容易发生跑气、跑料的大型易燃、易爆、剧毒物品的装置,应设有能迅速停止进料,防止跑气、跑料的安全设施,并应具有捕集中和、解毒和打捞流失危险物品的方法,避免事态扩大。

  第16条凡用于生产水煤气等有毒有害气体的蒸汽(水)管道,必须与生活用汽(水)管道分开,用途不同的工作气体(液体)管道不应联通。

  第17条生产、使用过程中所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和粉尘的排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排放标准,凡能相互引起化学反应发生新危害的废物,不要混在一起排放。

  第18条危险物品的装卸运输人员,应按装运危险物品的性质,佩戴相应的防护用品,装卸时必须轻装轻卸,严禁摔拖、重压和摩擦,不得损毁包装容器,并注意标志,堆放稳妥。

  第19条危险物品装卸前,应对车(船)搬运工具进行必要的通风和清扫,不得留有残渣,对装有剧毒物品的车(船),卸后必须洗刷干净。

  第20条装运爆炸、剧毒、放射性、易燃液体、可燃气体等物品,必须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

  1.禁止用电瓶车、翻斗车、铲车、自行车等运输爆炸物品。运输强氧化剂、爆炸品及用铁桶包装的一级易燃液体时,没有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不得用铁底板车及汽车挂车。

  2.禁止用叉车、铲车、翻斗车搬运易燃、易爆液化气体等危险物品。

  3.温度较高地区装运液化气体和易燃液体等危险物品,要有防晒设施。

  4.放射性物品应用专用运输搬运车和抬架搬运,装卸机械应按规定负荷降低25%。

  5.遇水燃烧物品及有毒物品,禁止用小型机帆船、小木船和水泥船承运。

  第21条运输爆炸、剧毒和放射性物品,应指派专人押运,押运人员不得少于 2人。

  第22条运输危险物品的车辆,必须保持安全车速,保持车距.严禁超车,超速和强行会车。运输危险物品的行车路线,必须事先经当地公安交通部门批准,按指定的路线和时间运输,不可在繁华街道行驶和停留。

  第23条运输易燃、易爆物品的机动车,其排气管应装阻火器,并悬挂“危险品”标志。

  第24条运输散装固体危险物品,应根据性质,采取防火、防爆、防水、防粉尘飞扬和遮阳等措施。

  第25 条剧毒物品用后的包装箱、纸袋、瓶、桶等必须严加管理,物资部门要统一回收,登记造册,专人负责管理。

  1.铁制包装容器不经彻底洗刷干净,不得改作它用。

  2.包装容器必须在安全、保卫部门指派的专人监护下销毁。

  第26条化学危险物品和放射性物质等废弃物的报废处理,必须预先提出申请,制定周密的安全保障措施,并经当地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处理。

  第27条凡拆除的容器、设备和管道内带有危险物品,必须先清洗干净,验收合格后方可报废。

  第28条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化学危险物品废渣等,必须加强管理,不得随同一般垃圾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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