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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品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评论: 更新日期:2014年01月24日

        5.认真做好危险品临时保管的安全防护工作。
    第三章  采购与储存
        第九条  列入本办法管理的危险品必须由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向专业商店统一购买,任何使用单位不得自行采购。所有购置的危险品必须 “三证”(生产许可证,企业合格证和工商营业证)俱全。
        第十条  使用危险品的各实验室应根据教学和科研的需要,根据危险品的管理等级提前向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申报需求计划。
        第十一条  危险品的运输必须委托经国家资质认定的运输企业运输,严禁任何人携带危险品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禁止无关人员搭乘装运危险品的车辆。
        第十二条  危险品必须统一储存在学校专用仓库,仓库设施应当符合有关安全规定,管理人员必须经专业培训并持证上岗。
        各类危险品的仓库储量原则上不超过该危险品一学期用量,使用人领用量在安全措施具备的前提下一般不超过一周的用量。
    第四章  使用与保管
        第十三条  涉及危险品使用和管理的各环节,其对应的管理部门或单位均应制订相应的危险品管理制度,做到制度到位,责任到人。
        第十四条  涉及危险品使用的单位和个人要有高度的安全意识和环保意识。危险品使用前,按照危险品的类别及危险程度办理相应的使用审批手续,严格控制使用数量,充分估计危险品使用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确保人身、财产安全及环境不受污染。
        第十五条  危险品仓库的管理要严格按章办事,性质互忌的危险品应按规定要求分隔储存,进出仓库的危险品必须标签清晰,账物相符,流向清楚,手续完备。并能随时接受学校及上级相关部门的安全检查。
        第十六条  剧毒品、易制毒品、爆炸品和放射性物质的管理,应严格遵守双人保管,双人领发,双人使用,双人运输,双把门锁的“五双”制度。进出仓库的危险品要精确计量和记载。其中剧毒品保管实施24小时电子监控,并与公安110联网。
        第十七条  使用危险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以下规定办理领用手续:
        一般危险品领用,由工作人员填写“宁波大学(一般)危险品领用单”,经实验室主任签字后到危险品仓库领取。
        剧毒品、易制毒品、爆炸品和放射性物质的领用,由工作人员填写“宁波大学(特种)危险品领用单”,经实验室主任审核签字,并报各单位分管安全的领导审批,加盖学院公章后报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人签批,由实验教师和相关工作人员共同到危险品仓库领取。
        第十八条  涉及危险品使用的相关实验室必须建立危险品使用台帐,每次实验消耗的剧毒品、易制毒品、爆炸品均须按“宁波大学危险使用台帐”规定的格式要求完整填写,并存档备查。每学期结束时,各相关实验室应统计各类危险品消耗情况,并与危险品仓库核对消帐,确保所有领用的危险品去向清楚。
    第五章 危险品废弃物的处置
        第十九条  危险品使用应努力减少对环境的污染。直接向外排放的废弃物,其有害物质浓度必须低于安全排放标准。未达标的废弃物,使用单位应分类收集暂存,由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统一委托有资质的环保单位定期或不定期回收处理。废弃物处理费用由使用单位自负。
        第二十条  使用单位近期内不再使用的剩余危险品,应按原包装完整盛放,做好标签及时送回危险品专用仓库存放,并办妥临时存放手续。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保卫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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