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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油采气井井控安全技术管理规定

  
评论: 更新日期:2014年03月10日

        第二十条 注水、注聚合物井
        (一) 注水、注聚合物的井口注入压力不得超过井口额定工作压力。
        (二) 高压注水放压时,先停注关井,压力扩散后,再采取正吐、控制流量的方式放压。放压方式、时间、返出量等资料必须录取准确。
        (三)  注水井分层测试时,应安装防喷管。井口防喷管装置高度超过2.5米时,应加绷绳固定,在测试过程中,严禁洗井或放溢流。
        第二十一条 注蒸汽、注二氧化碳井
        (一) 注入工艺应严格按设计施工,发现异常情况立即报告,并随时做好应急准备。
        (二) 实施蒸汽吞吐、蒸汽驱措施的井,额定压力为21Mpa的井口,最高工作压力不应超过14Mpa,最高工作温度不超过337℃;额定压力为35Mpa的井口,最高工作压力不应超过21Mpa,最高工作温度不超过337℃。
        (三) 注蒸汽前,用注汽管线额定工作压力的90%试压,稳压5min,不渗漏为合格。如发现热采井口漏失,先放余压,待温度降低后再进行整改。
        (四) 注二氧化碳井的井口及附件应采取相应防护、监测措施,腐蚀速率控制在0.076mm/年以内。
        第二十二条 注天然气井系统启动前必须对井控装置及注入系统进行安全评估,通过后方可注气,但注入压力不得超过井口额定工作压力。
        第二十三条 对于其它注入井的井控技术、井控装置选择,油田企业应依据实际情况规范设计及编制操作规程,并上报股份有限公司油田勘探开发事业部备案。
       
        第六章 长停井、废弃井井控要求
         第二十四条 长停井是指生产或修井作业已经结束,但还没有采取永久性弃井作业的井。长停井分为关停井和暂闭井。关停井状态从停产或修井作业 后3个月算起,暂闭井从完井井段被隔离之日算起。废弃井是指进行永久性弃置处理的井。
        第二十五条 油井长停井
        (一) 关停井应安装完整的井口装置及采油树,其性能参数应满足控制流体在油管、套管和环空中出现的异常高压,并按时进行巡井、录取压力资料。
        (二) 暂闭井可根据实际情况采用下桥塞(包括丢手封隔器)、打水泥塞的方法隔离完井井段,安装简易井口、安装压力表、修建井口房。
        第二十六条 气井长停井必须按暂闭井管理。处理时先压井,在气层以上50米打一个长度为50-100m的水泥塞,井口安装井口帽,并用水泥封盖且加注标记。
        第二十七条 陆上废弃井
        (一) 油、气、水井的弃置处理用油井水泥挤堵全部油(气)层,并在油层上部和井口以下油层套管内留(打)一定长度的水泥塞。具体施工步骤和技术要求按《废弃井及长停井处置作法》的有关标准执行。
        (二) 对于深井和特殊井的废弃处理应增打水泥塞或进行特殊处理。
        (三) 完成封堵的废弃井井口留下套管头,套管头法兰面上应用5mm以上的圆形钢板从边缘焊死,钢板面上应用焊痕标注井号和封堵日期,并盖井口房。
        第二十八条 待废弃井应安装完整的井口装置及采油树,并按正常生产井管理。所有长停井、废弃井处理应有实施设计方案。高温高压、高含有毒有害气体井、重点探井及特殊井身结构井的弃置处理设计应上报股份公司主管部门审批,其余井的弃置处理上报油田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九条 废弃井应建立档案。档案应包括记录井位、处理日期、应用工艺和封堵作业(方案设计、施工总结、管柱记录)等资料。
       
        第七章 含有毒、有害物质生产井特别规定
        第三十条 设备及仪器仪表
        (一) 含有毒有害物质生产井的井口及采油(气)树、井口附件、井下管串应选择具有抗硫化氢、抗二氧化碳腐蚀的材料。
        (二) 井口装置及采油(气)树、配套设备及附件应避免焊接,并采取相应措施对井口及配套附件实施监测、保护。
        (三) 对含硫化氢井所配置的仪器仪表、人身防护设备的管理、使用、检测校验及人员培训,按照SY/T6277-2005中的有关要求执行。
        第三十一条 含有毒有害物质井应安装可燃气体检测仪、硫化氢检测仪,并实施连续检测;在高压区、油气取样区、排污放空区、油水罐等易泄漏区域应设置醒目的标志和固定探头。
        第三十二条 含有毒有害物质气井不能作暂停井处理,应按照暂时性弃井或永久弃井处理。
        第三十三条 油田企业要制定含有毒有害物质井生产维护的操作规程,并编写含有毒有害物质井维护作业施工方案。
       
        第八章 应急工作规定
        第三十四条 油田企业应分级、分类制定采油采气井、注入井在日常生产、生产维护过程中,以及长停井、废弃井的井喷失控应急预案。
        第三十五条 制定应急预案应遵循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依法规范、依靠科技,整合资源、协同应对,单位自救和社会救援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十六条 制定预案应建立在科学分析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预案必须严密、统一、完整,具有科学性。预案涉及的内容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预案应包括不限于以下内容,即组织指挥、人员安全、防止污染、恢复控制的措施。
        第三十七条 应急预案制定完成后,必须进行演练,根据演练中发现的问题,对预案进行修订完善。预案制定修订后,应经本级安全生产和第一责任人审批,并报上一级部门批准实施。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第三十九条 油田企业应以本规定为依据,结合本地区油、气、水井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四十条 本规定由中国石化股份有限公司油田勘探开发事业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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